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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0014349007062431/2015-00097 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02-17
名称: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文号: 江府函〔2015〕28号 发布日期: 2015-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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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2-17  浏览次数:-
(    江府函〔2015〕2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5〕20号)精神,决定从2015年5月1日起,将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月标准调整为13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3元/小时。有条件的企业可通过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在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本单位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各市、区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和检查监督,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7日)
 

江府函〔201528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520号)精神,决定从201551日起,将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月标准调整为1350/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3/小时。有条件的企业可通过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在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本单位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各市、区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和检查监督,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5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