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办函〔2015〕17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我市继续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为做好我市车辆通行费(年票)征收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区)、各单位的公务车辆依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的通告》(江府告〔2014〕2号)的规定,缴交我市车辆通行费年票。
二、及时督促本地区、本单位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干部职工(车主)依照江府告〔2014〕2号的规定,缴交我市车辆通行费(年票)。
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及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做好我市车辆通行费(年票)征收工作。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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