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告〔2015〕2号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市2016年继续试行全市车辆通行费年票制(以下简称年票制),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9市继续实行车辆通行费年票互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零时起,江门市全市继续试行年票制,试行期至2016年12月31日。
二、江门市(含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籍的汽车,继续试行全市范围的年票制,需按照相应车型的通行费(年票)标准每年一次性缴交全年的车辆通行费,凭有效年票缴讫凭证或年票标识通过全市除高速公路外的路桥收费站不再缴交通行费。江门市区(含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籍的摩托车(含二轮、三轮摩托车),继续试行江门市区范围的年票制,需按通行费(年票)标准每年一次性缴交全年的车辆通行费(年票),凭有效年票缴讫凭证或年票标识通过全市除高速公路外的路桥收费站不再缴交车辆通行费。
三、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籍的摩托车(含二轮、三轮摩托车),暂不试行年票制,通过全市各路桥收费站时,仍需按省物价局核准的标准缴交车辆通行费(次票)。
四、2016年车辆通行费(年票)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核准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
五、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免费车辆,需按规定办理免费证。
六、2016年度的车辆通行费(年票)从2016年1月4日起征收,1月4日至4月30日为统缴期。2015年12月31日前已入户的车辆应在统缴期内缴费,2016年1月1日后新入户的车辆,应在车管部门签发行驶证之日起60天内缴交车辆通行费(年票)。
七、年票制管理工作仍按《关于印发江门市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江府〔2009〕45号)规定的原则执行。
八、试行年票制期间,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9市实行车辆通行费年票互通,全市汽车凭我市有效年票缴讫凭证或年票标识通过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肇庆8市行政区域内设置的普通公路收费站免缴车辆通行费;通过上述8市行政区域内的委托高速公路代收次票收费站时,免缴代收的普通公路车辆通行费(次票)。
九、非珠三角地区车辆,通过全市各路桥收费站时,仍按现行规定标准缴交车辆通行费(次票)。
特此通告。
附件:江门市车辆通行费(年票)收费标准表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0日
附件
江门市车辆通行费(年票)收费标准表
| 车辆类别 |
车 型 |
收费 标准 (元/年) |
备 注 |
| 一 |
二轮、三轮摩托车(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 |
48 |
一、在保持年票价格不变的前提下,对台山、开平、鹤山、恩平四市的各类车型(不含二轮摩托车)实行按年票收费标准90%收取通行费(年票)。 二、免费车辆的核准,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
| 二 |
9座以下(含9座)私人小型客车 |
588 |
|
| 三轮汽车 |
|||
| 9座以下(含9座)非私人小型客车 |
1470 |
||
| 9座以上20座以下(含20座)客车(非营运) |
|||
| 2吨以下(含2吨)货车 |
|||
| 9座以上20座以下(含20座)客车(营运) |
1760 |
||
| 三 |
20座以上50座以下(含50座)客车(非营运) |
3420 |
|
| 2吨以上5吨以下(含5吨)货车 |
|||
| 20座以上50座以下(含50座)客车(营运) |
4100 |
||
| 四 |
50座以上客车(非营运) |
4416 |
|
| 5吨以上15吨以下(含15吨)货车 |
|||
| 50座以上客车(营运) |
5299 |
||
| 五 |
15吨以上货车和各种集装箱车 |
6182 |
|
| 其他 |
出租的士、校车、公共汽车、农村客运班车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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