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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0014349007062431/2017-00010 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1-06
名称: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
文号: 江府办函〔2017〕10号 发布日期: 2017-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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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1-06  浏览次数:-
(&NBSP;   江府办函〔2017〕1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底线民生保障水平的实施意见》(江府〔2014〕9号)要求,我市2017年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最低养育标准为集中供养每人每月145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月880元。为贯彻落实2016年市委工作会议关于“2018年孤儿机构养育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800元、分散养育标准达到1000元”的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7年起进一步提高我市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养育标准   2017年,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最低养育标准调整为集中供养每人每月154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月900元;2018年,调整为集中供养每人每月18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月1000元。   二、实施时间   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最低养育标准,并于2017年6月1日前完成提标后的资金补发工作。   三、经费渠道   提标所需经费由各市、区在扣除中央和省的补助部分后负担,市财政将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总体思路和实施路径>等文件的通知》(江府〔2015〕5号)精神按因素法分类分档进行补助。   &NBSP;  &NBSP;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NBSP;&NBSP;2017年1月6日)
 

江府办函〔201710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底线民生保障水平的实施意见》(江府〔20149号)要求,我市2017年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最低养育标准为集中供养每人每月145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月880元。为贯彻落实2016年市委工作会议关于“2018年孤儿机构养育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800元、分散养育标准达到1000元”的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7年起进一步提高我市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养育标准

2017年,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最低养育标准调整为集中供养每人每月154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月900元;2018年,调整为集中供养每人每月18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月1000元。

二、实施时间

201711起实施新的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最低养育标准,并于201761日前完成提标后的资金补发工作。

三、经费渠道

提标所需经费由各市、区在扣除中央和省的补助部分后负担,市财政将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总体思路和实施路径>等文件的通知》(江府〔20155号)精神按因素法分类分档进行补助。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