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办函〔2017〕67号
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请示》(江规〔2017〕23号)收悉。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按新测算的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见附件)征收非政府投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从2017年3月15日开始执行。政府投资项目仍按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基建投资额的 4 %征收。
二、建立定期调整基建投资额的机制。由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部门每三年重新测算新的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附件: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元/平方米)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5日
附件
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元/平方米)
| 类型 |
商业 |
住宅 |
工业 |
临时建筑 |
| 基建投资额 |
2133 |
1880 |
1291 |
700 |
粤公网安备:44070302000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