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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0014349007062431/2017-00688 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9-27
名称: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江府办〔2017〕41号 发布日期: 201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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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27  浏览次数:-
(    江府办〔2017〕4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江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7日   江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向社会提供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江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设在市气象局,负责市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县(区)级预警发布平台由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负责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市、县(区)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以下简称预警发布中心)为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或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统称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提供发布渠道,不改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责任权限。   第三条   预警信息实行分级发布、报告和通报制度。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预警发布责任单位要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同时由同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的市(区)级人民政府通报。   第四条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制度。预警发布责任单位要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同级人民政府认为预警发布责任单位发布的预警信息不恰当的,要及时责令其改正或直接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第五条   预警发布责任单位应通过同级预警发布平台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首次接入预警发布平台的,需向同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授权后,方可接入同级预警发布平台。   第六条   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按照自身职能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分析、研判,并负责制作相应的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应明确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文字简练,重点突出。   第七条   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相应级别预警信息的审批,对预警信息的准确性、合法性和及时性负责。审批后,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按要求填写《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核表》(详见附件),并通过预警发布平台发送给同级预警发布中心。   第八条   预警发布中心按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核表》要求的范围和时间,通过预警发布平台,及时、免费向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定时汇总预警信息发布的相关统计数据。   第九条   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做好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递工作。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通过利用应急广播、电视频道、互联网媒体(含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等)、电子显示屏、手机短信、热线电话、报刊等传播媒介, 多渠道、多途径,在10分钟内无偿向公众广泛发送预警信息。   第十条   对于涉及到我市的一级和二级预警,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应通过视像和音频传播渠道不间断滚动播出预警信息及相关内容,或开辟专题节目讲解及引导相关群体应对防范;对于三级预警,应每30分钟播出一次预警信息;对于四级预警,应每2小时播出一次预警信息。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实行动态管理,并将相关负责人、经办人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传真等)报同级应急管理机构和预警发布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应与同级预警发布平台建立有效对接,制定预警信息快速传播响应机制和工作流程,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构建和完善预警信息接收、传播“最后一公里”的渠道,确保公众受益面逐步实现全覆盖。   各级广电、新闻出版、通信、电子显示屏主管部门应按照预警信息发布有关规定,督促相关业主单位承担社会责任,建立与同级预警发布平台的有效对接,利用自身渠道快速、准确、无偿传播预警信息。   第十三条   各级预警发布中心要与同级预警发布责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加强协作,建立突发事件预警联动机制,定期沟通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情况,会商突发事件预警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预警信息发布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市、县(区)级预警发布平台发布预警信息,要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气象局共同负责解释。   附件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核表   (样本)   突发事件名称   突发事件类别   自然灾害事件□ 事故灾难事件□ 公共卫生事件□   预警级别   一级(红色)□     二级(橙色)□   三级(黄色)□     四级(蓝色)□   判定依据:   发布时间及周期   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起,预计持续XX天XX小时。   申请类型   首发□    调整 □   解除 □   预警信息发布   的文字内容   预警信息   传播方式   数字电视□ 手机短信全网发布□ 农村应急广播□   电台□ 微博□ 微信□ 大屏幕□ 其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单位审批意见:   (单位盖章)     审批人签名:   年月日   备注   注:1、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按照自身职能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相应级别预警信息的审   批,并对预警信息的准确性、合法性和及时性负责。     2、预警信息传播方式选择“其他”的,请在备注中说明具体途径。   )
 

江府办〔201741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江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927


江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向社会提供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江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设在市气象局,负责市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县(区)级预警发布平台由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负责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市、县(区)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以下简称预警发布中心)为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或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统称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提供发布渠道,不改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责任权限。

第三条   预警信息实行分级发布、报告和通报制度。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预警发布责任单位要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同时由同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的市(区)级人民政府通报。

第四条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制度。预警发布责任单位要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同级人民政府认为预警发布责任单位发布的预警信息不恰当的,要及时责令其改正或直接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第五条   预警发布责任单位应通过同级预警发布平台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首次接入预警发布平台的,需向同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授权后,方可接入同级预警发布平台。

第六条   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按照自身职能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分析、研判,并负责制作相应的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应明确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文字简练,重点突出。

第七条   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相应级别预警信息的审批,对预警信息的准确性、合法性和及时性负责。审批后,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按要求填写《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核表》(详见附件),并通过预警发布平台发送给同级预警发布中心。

第八条   预警发布中心按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核表》要求的范围和时间,通过预警发布平台,及时、免费向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定时汇总预警信息发布的相关统计数据。

第九条   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做好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递工作。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通过利用应急广播、电视频道、互联网媒体(含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等)、电子显示屏、手机短信、热线电话、报刊等传播媒介, 多渠道、多途径,在10分钟内无偿向公众广泛发送预警信息。

第十条   对于涉及到我市的一级和二级预警,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应通过视像和音频传播渠道不间断滚动播出预警信息及相关内容,或开辟专题节目讲解及引导相关群体应对防范;对于三级预警,应每30分钟播出一次预警信息;对于四级预警,应每2小时播出一次预警信息。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实行动态管理,并将相关负责人、经办人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传真等)报同级应急管理机构和预警发布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应与同级预警发布平台建立有效对接,制定预警信息快速传播响应机制和工作流程,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构建和完善预警信息接收、传播最后一公里的渠道,确保公众受益面逐步实现全覆盖。

各级广电、新闻出版、通信、电子显示屏主管部门应按照预警信息发布有关规定,督促相关业主单位承担社会责任,建立与同级预警发布平台的有效对接,利用自身渠道快速、准确、无偿传播预警信息。

第十三条   各级预警发布中心要与同级预警发布责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加强协作,建立突发事件预警联动机制,定期沟通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情况,会商突发事件预警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预警信息发布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市、县(区)级预警发布平台发布预警信息,要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气象局共同负责解释。


附件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核表

(样本)

突发事件名称

 

突发事件类别

自然灾害事件□ 事故灾难事件□ 公共卫生事件

预警级别

一级(红色)     二级(橙色)

三级(黄色)     四级(蓝色)

判定依据:

发布时间及周期

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起,预计持续XX天XX小时。

申请类型

首发    调整   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

的文字内容

 

 

预警信息

传播方式

数字电视□ 手机短信全网发布□ 农村应急广播

电台□ 微博□ 微信□ 大屏幕□ 其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单位审批意见:

(单位盖章)

              审批人签名:

备注

 

 

注:1、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按照自身职能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相应级别预警信息的审

批,并对预警信息的准确性、合法性和及时性负责。

   2、预警信息传播方式选择其他的,请在备注中说明具体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