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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7062431007062431/2018-00220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6-29
名称: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文号: 江府函〔2018〕107号 发布日期: 2018-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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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29  浏览次数:-

江府函〔2018〕10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8〕187号)精神,决定从2018年7月1日起,将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3元/小时。有条件的企业可通过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在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本单位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各市(区)政府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宣传和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