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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7062431007062431/2018-00584 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8-14
名称: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全面推广使用国Ⅵ车用燃油的通告
文号: 江府告〔2018〕4号 发布日期: 2018-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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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全面推广使用国Ⅵ车用燃油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8-08-14  浏览次数:-

江府告〔2018〕4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体部署,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Ⅵ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8〕218号)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18年9月1日起在全市推广使用国Ⅵ车用柴油,2018年12月1日起在全市推广使用国Ⅵ车用汽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国Ⅵ车用汽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汽油》(GB17930-2016)中的A标准,蒸汽压指标全年不超过60千帕的车用汽油;国Ⅵ车用柴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GB19147-2016)的车用柴油。

二、自2018年9月1日零时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油品批发企业及加油站销售国Ⅵ车用柴油;自2018年12月1日零时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油品批发企业及加油站销售国Ⅵ车用汽油。

三、油品批发企业及加油站于2018年8月31日前完成国Ⅵ车用柴油油品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在立式招牌、发油台、加油机、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等统一采用“标号+柴油+(Ⅵ)”字样标识;于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国Ⅵ车用汽油油品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在立式招牌、发油台、加油机、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等统一采用“标号+汽油+(Ⅵ)”字样标识。

四、国Ⅵ车用燃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油品批发企业和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国Ⅵ车用燃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五、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国Ⅵ车用燃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监督投诉电话:12345。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