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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7062431007062431/2019-00025 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12-28
名称: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江府〔2018〕33号 发布日期: 20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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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2-28  浏览次数:-

江府〔2018〕33号

 

各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8日

 

江门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18〕43号,简称“省民营经济十条”),推动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民营经济十条”相关要求,着力解决制约民营经济发展问题和困难,提升服务水平,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持续高质量发展,推动江门建设“四个走在全国前列”示范城市。

二、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

1. 将开办企业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简化工商登记、刻章、申领发票等办理手续,全面实行企业住所、名称申报制。2018年10月1日起启用广东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公章刻制备案时间缩短至0.5个工作日内。不断完善规范新办企业首次申领发票的程序和压缩办理时间,满足条件的新办企业首次申领发票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即时办结;推出税控设备“税务部门代管+服务单位驻点”模式,为新办企业领购税控设备提供更多便利。(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网信统筹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税务局、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

2.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2019年上半年内将工程建设项目平均审批时限压减至100个工作日内。将施工许可证核发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合并办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推行建设领域保证保险,包括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建设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发包人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保证保险、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充分发挥保证保险等市场机制作用,丰富工程保证形式,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取消施工合同和建筑节能设计的审查备案。在确保审批质量的前提下,环评文件承诺审批时限由法定的报告书60个自然日、报告表30个自然日分别压减至 10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依法公示、技术评审和召开听证的时间不计在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环境保护局,各投资审批事项主管单位)

3.深入开展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全面落实《江门市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意见》《江门市进一步深化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部署,不断夯实改革基础,加大推进力度。[市发展改革局、各投资审批事项主管单位,各市(区)政府]

4.在全市层面统一实行“二十八证合一”改革;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根据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梳理调整我市第三批分类改革目录。(市工商局、市编办、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

5.全面推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对耐火材料、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等工业产品实行“先证后核”审批模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的企业免于实地核查及产品检验。对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压力锅)生产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改革,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经形式审查合格的,依法颁发生产许可证;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市质监局)

(二)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

6.对民营和国有经济一视同仁,对大中小企业平等对待。按国家、省的部署,全面推进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工作,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以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等任何形式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市发展改革局,各市(区)政府]

7.在交通、水利、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重点支持民间资本组建或参股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参与投资运营。对教育、卫生、养老等社会事业,重点推动民间投资项目在土地使用、用水用电、税费征收等方面享受与政府投资项目同等待遇。支持民间资本在我市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潭江河流治理工程PPP项目投资运营。依法放宽社会办医相关的准入条件,进一步简化社会办医准入程序和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优化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放宽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生计生局,各市(区)政府]

8.在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积极推广应用PPP模式,在推进实施PPP项目过程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打破社会资本进入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的各种不合理限制,鼓励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型企业积极参与。同时,根据PPP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综合评估项目合作伙伴的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财务实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择优选择诚实守信的合作伙伴。(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

9.结合我市国有企业正在探索推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情况,支持民营资本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市国资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市(区)政府]

10.支持社会规范办学,推进民办学校规范特色发展。激励多元素主体进入学前教育领域,重视公益普惠性幼儿园建设,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分类扶持力度,提高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各市(区)政府]

(三)降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11.落实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指导各市(区)完善政策操作指引和细则,加强对基层和企业的指导服务,确保政策落实不留死角。[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市(区)政府]

12.企业用工情况发生变化的,由企业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规定,依法申报社会保险费增减变化情况;多渠道、主动向全市纳税人推送社会保险费征缴改革政策,帮助纳税人学习掌握政策。组织申报培训,有针对性地对发生过渡期业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填写加强辅导。深入典型企业开展税政调研,解答企业疑惑、摸清企业诉求。(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3.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降低企业用电气成本,大力降低我市一般工商业电价,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企业在输配电价之外的收费项目。自2018年8月1日起,我市商业类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限价由4.50元/立方米降为4.10元/立方米。加强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的管理,切实降低城镇燃气输配价格。[市发展改革局, 各市(区)政府]

14.降低工业用地成本,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支持民营企业利用“三旧”改造等政策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三旧办,各市(区)政府]

15.清理口岸收费,降低进出口环节通关成本。完善口岸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加强收费监管,凡是没有列入目录清单、没有经过公示的,一律不得向企业收费。积极配合上级部署,继续推进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工作,争取上级支持,进一步简化口岸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推进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的公共统筹部分的减免工作,推动引航机构进一步降低征收国际和国内集装箱班轮引航费。加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跨境电子商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做好进出口监管证件联网核查,通过创新监管方式、优化通关流程、压缩通关时间,不断提高通关效率和服务水平,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江门海关、江门边检站、江门海事局、市税务局、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各市(区)政府]

(四)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16.引导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普惠金融重点领域的支持,聚焦小微企业中的相对薄弱群体,持续统计、监测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两增”完成情况、监管考核口径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完成情况及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情况;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和综合成本,提升服务水平,努力实现“两增两控”目标。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审核合格后办理无还本续贷业务。贯彻落实年内4次降准政策,指导辖区金融机构将降准释放资金合理投放小微企业,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改善金融服务。(江门银监分局、市金融局、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

17.鼓励市县采取合规方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引导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贷款转贷服务。[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各市(区)政府]

18.搭建税银互动平台,帮助企业以“信(用)”换“贷(款)”。鼓励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运用江门市银税合作联席会议机制,加强与市、县各级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流,将企业纳税信用与融资信用相结合,开展银税合作业务。推动税务机关与银行机构的涉税信息共享,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可作为银行信贷担保,银行机构根据企业纳税信用以及缴纳税款情况向诚信纳税的企业提供相关的融资产品及金融服务,无需中小企业提供其他抵押和担保,为企业开辟融资新渠道;推出自然人“银税互动”项目,将个人纳税信用转化为贷款信用,即纳税自然人最近24个月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申请最高额度30万的信用贷款,使大众享受到纳税政策红利。银监部门持续对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银税合作业务的相关数据进行统计、监测。(市税务局、江门银监分局)

19.发挥再担保机构的作用,放宽再担保业绩的考核容忍度,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等。指导政策性担保机构加快具有江门特色的产品设计和落地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

20.在贯彻执行省扶持企业上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继续执行我市现有扶持企业上市的奖励政策措施,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同步享受我市相关政策扶持,大力支持我市企业通过上市实现直接融资。(市金融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21.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募集长期限、低成本资金。(市发展改革局、市金融局)

22.建立辖区供应链核心企业名单,组织金融机构加大筛选供应链企业的力度,推动辖区有影响力的大企业与平台进行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产品与服务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开展多种应收账款融资产品,丰富融资品种,降低应收账款融资门槛;指导已接入平台的核心企业依托平台帮助供应商融资,扩大融资业务总量;推动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奖补工作。拓宽融资渠道,积极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使用“中征”等第三方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等金融基础设施,帮助中小微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局)

23.积极推广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探索建立风险补偿和信用担保机制,不断扩大知识产权融资受益面。鼓励银行机构开展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产品创新。加大知识产权普及宣传力度,提高财政对版权登记的补助力度,对企业的版权登记给予补助,让企业有更多的版权进行质押融资。(市知识产权局、市文广新局、市金融局、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

24.鼓励各地推荐中小企业设备融资租赁,缓解企业转型升级的融资压力。[市金融局、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江门银监分局,各市(区)政府]

25.以江门作为广东省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金融服务试点城市为契机,依托“粤信融”平台,连接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与辖区商业银行,使商业银行能够在线上开展不动产查册,抵押、注销等业务,打通不动产登记信息在政府部门与商业银行之间信息共享通道,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金融局、市网信统筹局,各市(区)政府]

26.发动我市民营龙头企业发起组建江门市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聚合民间资本,构建金融与产业跨界合作平台。通过金融支持,搭建资本桥梁,拓展民营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强与国内综合产融投资平台合作,辅导和帮助本土民营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参与重大项目投资等方面展开全面合作,以融促产、产融结合,助力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市工商联、市金融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五)健全民营企业公共服务体系

27.完善和提升“政企通”信息服务平台,依托各级政府部门门户网站,建立跨部门涉企政策“一站式”网上发布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找得到、看得懂、用得上的政策信息服务。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政策法规、国别指南、项目信息、办事指引、风险预警等综合服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28.加强民营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建设,力争到2019年实现市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设全覆盖。认定一批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中小企业公共技术示范平台,支持优秀大中型公共服务平台做大做强,提高中小企业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市(区)政府]

29.鼓励民营企业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鼓励保险公司通过快速理赔等多种措施促进民营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提高企业出口的抗风险能力和国际市场竞争力。(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

30.举办中小微企业日等系列服务活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服务功能,为民营企业提供政策宣传、需求调研、跟踪反馈和服务对接等。积极争取我市纳入省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降低中小微企业服务成本。在市有关商协会、会员企业中宣传国家、省和我市对民营企业有关融资、人才、技术创新、管理等优惠政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工商联)

31.落实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各项扶持政策及奖励措施,建立完善企业“小升规”培育、入库的工作机制,鼓励支持小微企业上规模。贯彻实施《江门市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方案》,修订实施《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实施细则》,建立完善“政策扶持+资金奖补”政策激励体系,激发“个转企”潜力和动力。研究制订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的支持政策。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前(不含7月1日)的社会保险费欠费,可先征收本金,对2011年7月1日后产生的滞纳金暂缓加收;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暂不向不足25人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收缴工会经费;新升规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更名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契税缴税期限的调整,自2017年10月1日起,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商局、市城乡规划局、市金融局、市税务局,各市(区)政府]

(六)推动民营企业创新发展

32.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提质增量行动计划,大力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落实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政策,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队伍;落实市研发费用后补助,激励企业持续加强研发投入;修订江门市技术交易补助办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市科技局)

33.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加快建设,打造示范亮点。举办江门市“市长杯”工业设计大赛文创专项赛,推动企业创新。积极组织企业申报广东省高成长企业,并推荐企业申报省的专项资金。举办江门市“科技杯”创新创业大赛,筛选支持一批优秀企业,并推荐参加省级、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34.大力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完善商标品牌维权援助服务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简便快捷、专业高效的线上商标查询、预警、专家维权援助服务。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保护民营企业商标品牌发展。(市工商局)

35.纵深推进事中事后监管。统筹建立民营企业名录库,加强经济分析工作。着力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计划审查制度,统筹推动各有关部门对“一单两库”实施动态管理,全面推行跨部门联合抽查,加大重点领域和重点商品抽查频次和比例。进一步完善江门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系统,除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等确需重复检查的事项外,设定同一单位对同一企业开展的检查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市工商局、各行政执法检查部门)

36.实施质量提升精准帮扶,组织技术专家深入民营企业,免费提供质量管理服务;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工作,提高企业标准化水平,畅通企业获取国家标准、各类行业标准的渠道,为有需要的小微企业免费发放国家标准、各类行业标准。(市质监局)

37.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对获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国质量奖、中国专利奖、中国版权金奖、中国商标金奖、制造业单项冠军、绿色工厂等的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时,可给予适当技术加分。落实国家有关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对首台套等创新产品采用首购、订购等方式采购,促进首台套产品研发和示范应用。[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有关单位,各市(区)政府]

38.加大土地供应力度。由各市(区)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互联网定期发布拟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助推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编制2019年—2021年民营经济用地供应三年滚动计划和2019年—2023年五年中期规划,采取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土地出让方式加大民营经济用地供应量。[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城乡规划局,各市(区)政府]

(七)支持民营企业培养和引进人才

39.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分批分次组织企业家到国内外名牌大学进行培训对接,开展多专题、多形式素质提升活动,扩大企业家视野及提升企业家综合素质。组织企业家和企业高管参加新粤商培训有关课程。(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工商联)

40.支持引进和培育各类人才。鼓励民营企业引进境内外博士、博士后、硕士和本科毕业生。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建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工作站引进人才。对入选国家、省、市人才计划的民营企业人才,政府给予资助。制定实施《江门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非公企业做好职称申报评审的各项服务工作。制定实施《江门市推行企业首席技师制度的实施方案》,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引导企业自主建立制度并评定聘用首席技师,完善企业技能人才激励机制。积极引导企业自主培养技能人才,开放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实训资源,为企业自主培养技能人才使用提供免费服务。深化校企合作,开展产业共建,鼓励职业(技工)院校与企业合作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市(区)政府]

41.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试行)》,支持民营企业引进人才,协助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引进人才申领“优粤卡”并兑现“优粤卡”相关政策措施。畅通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推动有条件的市(区)设立博士后创新示范中心分中心,为辖区民营企业就近提供高层次人才综合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市(区)政府]

42.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进行政策照顾。按“以县为主”原则,主要由高层次人才工作单位所属地公办学校(幼儿园)负责照顾解决。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幼儿园),可根据《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江教基〔2018〕26号)的指引向属地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市教育局负责统筹协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协助民营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办理子女入学。[各市(区)政府,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3.推动《江门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落地,进一步放宽人才落户城镇门槛,为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专才、紧缺适用人才提供便利。(市公安局)

44.我市人才安居可以采取货币补贴或实物出租等方式解决,支持各级政府在引进人才相对集中的地区统一建设人才周转公寓或购买商品房出租给当地无房的高层次人才居住。加快制订出台我市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政策措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市(区)政府)

(八)强化对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

45.保护企业家财产权。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程序,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完善涉案财物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制度,做到公开公正和规范高效,充分尊重和依法保护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股东、债权人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积极配合省建成省涉案财物跨部门集中管理信息平台。重点围绕债务纠纷、股权分配等案件的审判、执行活动,依法加强对涉企业产权的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监督。依法慎重决定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采取相关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依法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对在关键证据已经固定、不影响办案工作正常进行的;因涉案企业的招商引资、外贸谈判、重大科技攻关等工作,需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亲自出面的;案件久拖不决,严重影响其公司的正常运营的,依法向办案部门提出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最大限度地降低办案的不利影响,高度维护企业形象和产品声誉,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处置涉案财物,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以外,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不处置涉案财物。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

46.坚持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经营不规范的问题。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甄别和纠正涉产权错案冤案的工作方案》,开展相关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依法妥善处理涉及产权纠纷的信访案件,经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依法整改,坚决纠正。加强典型案例宣传发布工作,每年发布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全面推进执行工作,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确保执行工作核心指标达到评估验收要求。开展“涉产权刑事申诉案件甄别纠正推进年”活动,摸排近年的诉讼监督、执行监督等案件,对涉及产权纠纷的申诉案件深入进行调查核实,并甄别纠正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及产权冤假错案。积极开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发布工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

47.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和完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通报、协作机制,及时通报、会商、研判相关情况。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审查起诉和诉讼监督等各项职能,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坚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严格做好适用一般程序的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工作,实现适用一般程序的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率100%,记于企业名下的归集率100%。开展商标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查办跨区域、大规模和社会反响强烈的商标侵权案件,重点加强驰名、涉外商标及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保护。加强大型专业化市场管理和保护工作,全市每年确定3个重点行业或重点专业市场,组织开展商标执法维权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净化市场秩序,公开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将故意侵权行为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震慑违法侵权行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文广新局)

48.加强侵权犯罪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等网格化应用,探索建立本地区侵权犯罪案件执法、司法、监督信息互联互通常态化机制。建立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侵权犯罪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市检察院、市公安局)

49.建立知识产权案件快审机制。全面推进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简案快审工作,进一步深化我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机制,加强对知识产权“三合一”案件的诉讼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

50.成立律师调解专家库和刑事案件辩护专家库,筹建由律师、公证员、法学专家等组成的知识产权专家库,为民营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证据保全等法律服务。(市司法局)

51.充分发挥防范经济犯罪的职能作用,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企业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开展警企联动工作,定期到联系企业走访,开展“进企业、送服务”活动。安排业务骨干民警对商业贿赂犯罪、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企业内部常见多发经济犯罪的危害、特征、作案手法及防范对策进行宣传和讲解。成立江门市小微企业律师服务团,面向江门市小微企业开展法律咨询、法律培训和普法教育,开展小微企业网络和数据化法律服务,为小微企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52.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财产权利犯罪行为,加大对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建立协调衔接机制,提高涉民营企业的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公诉等环节效率。及时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确保办案效率和质量。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快速处理、办理涉民营企业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商业受贿等经济犯罪案件。对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逐层上报上级公安机关,必要时实行挂案督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

(九)弘扬企业家精神

53.通过主流媒体、互联网新媒体和公益广告渠道,对我市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进行宣传报道。多形式宣传民营企业发展、民营企业家成长优秀典型,结合我市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引导企业家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理念,增强使命感,弘扬企业家精神,争当新时代表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工商联)

54.引导我市民营企业家树立崇高理想信念,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的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鼓励民营企业家积极参与我市精准扶贫等公益慈善事业。(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

55.发挥优秀企业家示范带动作用,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推荐和广东省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广东省光彩事业奖等各类评选表彰活动中,积极评选推荐诚信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艰苦创业、支持党建工作的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

56.贯彻落实《江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合惩戒专责小组工作方案》。加强部门联合协作,构建联合惩戒机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信用约束环境,全面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营商环境。严格落实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及时将符合列入条件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积极与有关部门建立数据对接、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市发展改革局、市工商局、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

57.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积极开展送法进企业、法院开放日等多种普法宣传活动;深化庭审直播等司法公开平台建设应用和宣传,为网上观看庭审直播提供充分支撑。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把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作为以案释法、法治宣传的一项重点工作。充分利用政府宣传主阵地和“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及时报道我市保护民营经济的新部署、新举措、新进展和新成效。定期组织到社区、商场、企业开展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活动,向群众现场派发宣传单张,现场开展法律咨询、预防经济犯罪宣传。(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

(十)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58.畅通政企沟通渠道,依托政府门户网站收集办理民营企业诉求,建立市、县两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与企业家面对面协商机制,听取意见建议。[各市(区)政府]

59.推广企业首席服务官制度,“一对一”跟踪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各市(区)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60.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在省出台相关管理规定后,修订《江门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健全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加强企业家参与力度,以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企业家的意见和建议。(市法制局)

61.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与民营企业依法签订的合同,杜绝“新官不理旧账”的情况,对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将政务履约、守诺服务等纳入政府机关绩效考核内容。法院要依法依规审理各类涉政府单位的合同纠纷案件,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各市(区)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

62.细化落实容错纠错办法,制定《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激励担当和容错纠错机制。执行好容错纠错机制,落实好“三个区分开来”,营造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

63.完善民营企业投诉机制。民营企业投诉统一归口于江门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全省统一的投诉热线电话、全省统一的网络投诉平台建立建成后,按省民营企业投诉中心要求纳入全省统一平台。制定《关于整治官商勾结问题的整改落实方案》,深入排查问题线索,对实名举报要优先办理、100%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情况。(市纪委监委、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工商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江门市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压实工作责任,发挥部门间的联动作用,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各市(区)政府要参照市的做法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做好民企的帮扶、服务工作。要切实加强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提高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引领作用,统筹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工作,帮助民营企业凝聚力量、弘扬正气,营造和谐劳动关系,维护企业稳定发展、持续发展。对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克服困难、创新发展方面的工作情况,要纳入干部考核考察范围。

(二)落实责任。各市(区)及市有关部门根据省委、省政府相关政策以及本实施方案要求,及时研究修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改革具体政策措施,明确牵头单位和工作任务,扎实推进各项任务。各市(区)、各部门要自觉服从和服务于民营经济发展大局,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得到贯彻落实。

(三)简化手续。各市(区)和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各项扶持政策的兑现手续和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探索采用“先发后审”“自动兑付”等方式加快政策兑现,增强企业获得感。

(四)加强宣传。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加大民营经济政策宣传力度,力求做到政策全面覆盖大中小微民营企业、民营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基层员工,切实增强企业获得感,营造全市、全社会重视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