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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7062431007062431/2019-00027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12-28
名称: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江府办函〔2018〕233号 发布日期: 20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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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2-28  浏览次数:-

江府办函〔2018〕23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江门市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8日

 

江门市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方案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我市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把稳就业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实施更积极就业创业政策

(一)促进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到基层就业。

全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每年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服务活动40场以上、就业创业政策进校园活动4场以上。支持高校健全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体系,对我市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指导、补贴申领、技能培训等服务的,可以给予适当补贴。贯彻粤府〔2018〕114号文规定,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我市镇(街道)、村(居)等基层岗位就业,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就业地为台山市、开平市和恩平市的,实行差异化,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应届高校毕业生到我市中小微企业就业,或到我市镇(街道)、村(居)等基层岗位就业并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稳定工作并在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给予基层就业补贴,就业地为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的,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就业地为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的,补贴标准为每人5000元。对用人单位吸纳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给予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将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2000元。将我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职业培训补贴范围由毕业学年学生扩大至在校期间学生,毕业前每人可申请一次。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小微企业就业,或到我市镇(街道)、村(居)等基层岗位就业并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的,给予个人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2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排名首位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重点扶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

对用人单位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包括东西部扶贫和对口支援地区、“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贫困人员,下同)的,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鼓励就业扶贫点(“扶贫车间”、“扶贫工作坊”和就业安置基地)建设,对招用3名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稳定就业的就业扶贫点,给予1万元的建设就业扶贫点补贴。对获得市级示范性称号的,给予10万元补贴。对获得省级示范性称号的,给予30万元补贴。贯彻粤府〔2018〕114号文规定,对用人单位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帮助其稳定就业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给予用人单位1500元补贴,稳定就业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追加1500元补贴。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稳定就业并在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连续参加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的,为其发放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补贴期限最长2年。鼓励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对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等新业态、新模式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将见习补贴范围扩大至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对见习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的,见习期间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月500元给予生活费补贴。对用人单位在见习期满后吸纳见习者稳定就业并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3000元给予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补贴。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的,按照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按照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其本人个人缴费补贴,两个补贴由用人单位一并申请。对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困难职工,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5000元给予临时生活补助。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可在我市常住地或就业地的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以及灵活就业登记,并享受有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残联

(三)落实创业扶持和惠企补贴,促进初创企业发展壮大。

根据粤府〔2018〕114号文,对在我市创办初创企业的,将一次性创业资助补贴标准提高到1万元,自2018年11月30日起执行,一次性创业资助补贴对象范围扩大到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以及“粤菜师傅”。对符合团队创业条件的创业者,补贴标准提高到最高1.5万元。对在我市创办初创企业的,将原创办初创企业租金补贴标准提高到每年最高1.2万元,最多3年,补贴对象增加返乡创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以及“粤菜师傅”给予积极帮扶初创企业的创业导师专家帮扶创业补贴,每帮扶一个企业最高补贴2万元。继续落实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在我市创办初创企业的,按其吸纳就业的人数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对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由最长1年延长至最长2年。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给予家政服务业吸纳就业补贴,按不超过其为所招用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提供最高30万元、最长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对创业者为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根据吸纳就业人数增加贴息的贷款额度,最大贴息的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为500万元。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为拓宽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支出来源,可在留足相当于上年度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两倍失业保险基金储备后,从滚存基金余额中提取10%左右资金用于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局、市教育局、市金融局、江门银监分局)

(四)帮扶困难企业员工稳岗转岗。

为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和困难企业员工兑现各项扶持政策,根据粤府〔2018〕114号文,本段所列政策实施至2019年底。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困难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上年末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培训计划及成果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合格后,按困难职工人数每人给予1000元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对困难职工失业后参加3-6个月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的,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其中,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余人员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参加培训劳动力属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的,培训期间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月500元给予生活费补贴。领取生活费的,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对用人单位吸纳困难职工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每月300元给予一般性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1年。对其中属失业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余人员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江门海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各市(区)人民政府〕

二、进一步服务企业用工,充分发挥其吸纳就业的作用

(五)严格执行“两不变两降低”原则。

严格执行省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不变、失业保险费率维持工伤保险费率阶段性下调的政策,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运行情况,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对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费率进行调整。我市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按照现有的征管程序执行,“征管程序不变、缴费方式不变”,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调为按2017年的征收标准进行征收至2020年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残联)

(六)进一步加大“政企合作、东西合作”力度以满足招工需求。

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各项人力资源动态调查,进一步摸排各类企业用工情况,及时对接,储备用工来源。市和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就业服务专员岗位,专门对接我市用工量2000人以上或一次性招工500人以上的重点用工企业,实施精准人力资源开发引进以及公共就业服务。为招工企业和求职者搭建面对面的供求匹配平台,全市每年为重点用工企业组织10场以上的专场招聘会。对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用工企业介绍员工,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40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全市重点用工企业名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定期公布。全市每年组织20场以上“村企”“园村”“校企”招聘活动,组织8场以上省际劳务对接活动,并支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外市(州)在江门设立劳务工作站,对接我市企业和部门,为当地群众在我市寻找岗位需求,开展技能培训,解决劳动就业。按照劳务工作站业务开展情况每年给予一定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各市(区)要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完善机制体制建设,加大人员和经费投入,探索采用购买基层服务岗位等方式解决基层人手不足的问题,确保各项就业促进政策及时兑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

(七)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带动就业。

推进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制定出台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意见。高标准运营江门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着力打造粤港澳大湾区人力资源产业的集聚平台。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可结合实际为入住的人力资源服务项目提供减免场地租金、家具奖补、举办专项活动奖补、品牌创建奖补等多种优惠措施、奖补措施。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设“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对被评为国家和省级“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的,根据上级奖补标准,我市按1:1配套奖励。支持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购买基本服务成果,引导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农村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每成功介绍一名农村劳动力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800元的补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构建全方位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八)持续深化江门市就业实名制信息系统。

完善江门市就业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工商、税务、社保等有关部门紧密合作,进一步拓宽共享信息的范围。深化“放管服”要求,进一步精简补贴的申请材料。直接利用系统对申请人的身份情况、缴纳社保情况、申请单位的登记注册情况、企业类型等信息进行核查,不再要求提供相关申请材料。构建更加完善的就业监测系统,建立市本级、下属市(区)、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监测点的自上而下的四级联络机制。根据监测数据,定期发布人力资源供求状况分析报告。继续完善失业“一站式”服务工作。建立完善更加健全的就业载体体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可结合实际为入驻的创业项目提供减免场地租金等服务,物管、水电费按实际运作代收代支。进一步加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制定适合返乡下乡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办法,经认定的市级返乡下乡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税务局、市社保局

四、推进更高效的就业技能培训

(九)实施多种形式的技能培训。

探索全日制培训“粤菜师傅”、设立“粤菜师傅”培训基地以及分布式“培训+就业”等多种形式,全力推进“粤菜师傅”工程快速发展。实施“五邑菜系”彩虹计划,“粤菜师傅按照我市开发的指定美食项目实现创业的,给予相应的场所装修和购买设施补贴。鼓励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院校学生、残疾人等各类劳动者根据个人需要,自主参加技能晋升培训提升技能。技能晋升培训后经鉴定合格的,按相关规定核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符合条件的可申领相关补贴。对获得企业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中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和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均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30%。企业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及补贴标准由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定期公布。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采用“比赛、观摩、展示、体验”为一体的办赛模式,组织开展江门市技能大赛,推动各市(区)、主管部门、行业企业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组织系列职业技能竞赛。积极引导企业自主培养技能人才,开放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实训资源,为企业和院校自主培养技能人才使用提供免费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强化政策落实

各市(区)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领导,强化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全面落实支持实体经济、支持民营企业等系列政策措施,促进产业就业政策的协同发展,确保就业局势稳定。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联动配合,细化工作目标,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就业创业工作。各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结合本地区实际迅速开展工作,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宣传资料、讲座、电视、网络、报刊等多种方式,宣传各项就业创业政策和稳就业的具体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各方促进就业创业的积极性,确保就业创业政策落到实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区)政府〕

本实施方案涉及的各项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牵头单位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