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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007062431G/2020-00078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1-07
名称: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江府〔2020〕1号 JMFG2020001 发布日期: 202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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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1-19  浏览次数:-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府〔2020〕1号

JMFG2020001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江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五届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7日


江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努力建设节水型城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市区(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的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凡在江门市市区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江门市市区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江门市市区节约用水工作遵循统筹规划、科学配置、分类管理、综合利用的原则,建立政府推动、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节约用水标准。

  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组织落实节水工作要求。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的有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内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水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编制江门市区城市节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深入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播放和刊登节约用水公益广告。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节约用水科研工作和节约用水设备、设施和器具的研制,推广运用节约用水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八条  对在城市节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九条  城市用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和单位用水分类管理。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和阶梯水价,并按实际用水量收取水费。单位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并实施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本办法所称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的用水行为。本办法所称单位用水,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的用水行为。

  第十条  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江门市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行业用水定额、供水单位的供水能力以及相应的产业政策,结合用水单位近三年用水情况和发展需求等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

  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每年下达一次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并抄送供水单位。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用水计划用水。

  第十一条  用水单位对下达的年度计划用水指标有异议的,应在计划反馈截止日期前向城市节水管理机构提出计划用水指标调整书面建议。因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增加项目、用水人数、用水设施等原因,用水单位需要调整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并同时提供调整原因的说明和相关材料。用水单位不调整年计划用水总量,仅调整月计划用水量的,应当报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调整建议之日起15日内核定或者备案,并书面通知用水单位。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水价机制,合理调整水价,促进和引导节约用水。

  第十三条  使用供水工程、公共供水管网等供水单位供水,且月均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业用水单位,应当确定为重点用水单位。根据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要求和实际需要,市和各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月均用水量不足1万立方米的非农业用水单位确定为重点用水单位。

  第十四条  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定期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工艺、更新用水设备,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水平衡测试结果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月均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含)的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每4年至少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月均用水量不满10万立方米的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每6年至少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申请认定节水型单位或者要求增加用水计划的用水单位,应当先开展水平衡测试。

  鼓励非重点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

  第十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水平衡测试工作指引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并将节水设施的建设资金纳入主体工程投资预算。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统计工作,建立节约用水统计制度。

  供水单位应当向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提供自用水及其供水范围内单位用户和居民生活用户用水情况等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重点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按照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水情况。

  第十九条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管理,定期进行管网查漏,发现漏损或者出现故障应当及时抢修,自用水率、管网漏损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二十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废水处理回用、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第二十一条  游泳、洗浴、洗车、洗衣等特殊行业用水,应当安装使用循环用水或其他节水设备、设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省、市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节水标准的设备、产品和工艺。

  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以及新建居民小区,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尚未安装节水型设备和器具的,应当逐步更换。

  鼓励居民和用水单位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国家和省的节水产品推荐名录予以公布。


第四章  非常规水源利用

  第二十三条  大力推进再生水、雨水、微咸水、海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将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化、环境卫生、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消防等城市杂用水及河道生态补水、景观用水等生态环境用水应优先使用非常规水源。

  鼓励工业用水优先使用非常规水源。

  第二十五条  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雨污水管网和排水设施改造,采用下凹式绿地、下沉式广场、渗透式路面、雨水花园等措施加强雨水收集利用。

  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配套建设雨水利用和再生水利用设施。

  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安装建设雨水净化、渗透、收集系统或者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二十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方式建设非常规水源利用设施,并加强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鼓励供水企业利用非常规水源建立非生活用水供应系统,实现生活用水与非生活用水分系统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各市可参照执行。



图解:江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解读文本:江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媒体解读:江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