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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007062431G/2020-00130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1-20
名称: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主城区和城市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文号: 江府〔2020〕2号 JMFG2020002 发布日期: 202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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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主城区和城市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发布日期:2020-01-30  浏览次数:-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主城区和城市新区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府〔2020〕2号

JMFG2020002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

  现将《江门市主城区和城市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0日


江门市主城区和城市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主城区和城市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法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主城区和城市新区(指按市自然资源局确定的蓬江区和江海区的行政区划、新会区的城区、银湖湾滨海地区核心区等)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私人自建自住的住宅除外),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局是我市城市规划区主城区和城市新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部门。蓬江区、江海(高新)区、新会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辖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具体征收工作。

  市及蓬江区、江海(高新)区、新会区的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和区域范围内做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监督、审计相关工作。

  第五条  我市城市规划区主城区和城市新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为基建投资额的4%。主城区和城市新区建设工程的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并每三年重新测算,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  配套费的征收程序:

  由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规定核定征收建筑面积及建筑功能并出具“缴款通知书”,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次性足额缴纳配套费。对于特殊情形的项目,按以下办法征收配套费:

  (一)分期建设的项目,在办理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分期足额征收。

  (二)扩建的项目,应按许可扩建时缴费标准征收新增建筑面积部分的配套费。

  第七条  配套费的补缴与退还:

  (一)下列情形建设单位应补缴相应的配套费:

  1.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使用性质后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重新核定并按改变性质时的缴费标准补缴相应的配套费。

  2.违法建设项目经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后,经批准保留使用需要补缴配套费的,应按补办手续时的缴费标准补缴配套费。

  3.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规定可补缴的。

  (二)下列情形建设单位可向原征收机构申请退还已缴交的配套费:

  1.建设项目因故停止并注销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的。

  2.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规定可退还的。

  (三)退还程序:

  属于上述(二)点可退还配套费情形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填写一式四份退库申请书,提交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由属地自然资源部门转交市财政局审批。

  第八条  配套费的减免: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规定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住宅部分面积,免征配套费。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我市符合棚户区改造条件、纳入棚户区计划管理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安置复建房住宅部分面积,免征配套费。

  (二)《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规定的城乡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征配套费。

  (三)《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明确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配套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配套费。

  (四)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可按规定减征或免征配套费。

  第九条  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征收机构收取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征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配套费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截留、坐收坐支和挪作他用。

  建设单位应当如期足额缴纳配套费,不得缓缴、少缴、抵扣。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征收机构应依法责令限期缴纳;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缴纳的,征收机构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缴。

  第十条  配套费的使用范围:

  (一)城市公共设施: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方面的支出。

  (二)城市环境卫生:用于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与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方面的支出。

  (三)公有房屋:用于城市公有房屋维修改造的支出。

  (四)城市防洪:用于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支出。

  (五)其他经本级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的支出。

  配套费的资金分配计划由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结合本级政府工作部署以及各有关部门相关项目建设进度予以统筹分配,作为年度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一并按《预算法》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至2023年3月1日止。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图解:江门市主城区和城市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解读文本:江门市主城区和城市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