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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007062431G/2020-00510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6-05
名称: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文号: 江府〔2020〕22号 JMFG2020013 发布日期: 20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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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10  浏览次数:-

江府〔2020〕22号

JMFG2020013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

  现将《江门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5日


江门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修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部署要求,全面取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落户限制,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户口迁移政策,畅通人口有序流动渠道,激发社会性流动活力,推动城镇化高质量发展,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统筹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全面放开在城区、建制镇的社区(以下统称城镇社区)的“稳定住所、稳定就业”基本迁入条件,取消参保要求、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等落户限制,实行以群众申请为主,不附加任何条件,按户口迁入途径分类登记备案的“零门槛”准入政策。形成“人口居住在哪里,户口就登记到哪里”的户口登记新常态。

  (二)基本原则。坚持积极稳妥、以人为本,尊重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稳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坚持分类管理、有序迁移,合理调整城乡之间人口结构;坚持统筹规划、全面布局,着力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政策;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适时调整优化户籍政策。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一)户口迁移。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在我市落户(含市外迁入和市内移居):

  1.亲属投靠入户。

  (1)夫妻投靠入户。申请人的配偶属我市户籍人员,申请人可将户口迁入配偶户口所在地而不受婚龄限制;申请人的配偶为军人、港澳台同胞和华侨,且其配偶父母属我市户籍人员的,申请人可根据生活和工作需要将户口迁入其配偶父母的户口所在地;申请人婚后户籍未发生改变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注销其户口。

  (2)父母投靠子女入户。被投靠人属我市户籍人员(户口在我市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除外),其父母可将户口迁入子女户口所在地而不受年龄限制。

  (3)子女投靠父母入户。被投靠人属我市城镇社区的,其子女可将户口迁入父母户口所在地(未婚子女投靠不受父母户口地域限制),投靠人配偶和子女可随迁。

  2.人才引进入户。

  (1)工作调动(录用、聘用)入户。经我市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入或公开招聘录用的公务员、政府雇员、事业单位职员,或经批准下放人事管理权的事业单位自主招聘的职员,本人可以申请入户,其配偶、子女及父母可以随迁。

  (2)学历型人员入户。取得中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广东省内专项职业能力资格、广东省内技能提升培训考核合格资格等的人员可以申请入户,其配偶、子女及父母可以随迁。

  3.居住就业创业入户。

  (1)居住就业创业入户。全面放开“稳定住所、稳定就业”基本迁入条件,取消参保要求、居住年限、就业年限、创业年限限制,在城镇社区居住、就业、创业的,本人可以申请入户,其配偶、子女及父母可以随迁。将户籍迁入保障性住房的,在其退出租住保障性住房时,其户籍应当同时迁出。

  (2)自有产权住所入户。有我市自有合法产权住所的,落户在自有合法产权住所处。自有合法产权住所属于城镇社区的,本人、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可以申请(立)入户;自有合法产权在农村的,本人可以申请(立)入户,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4.大中专(含技工学校)毕业生入(复)户。

  原籍我市的大中专(含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毕业后可以直接在我市办理复户;农村籍学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业(创业)地。

  5.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招生入户。

  被我市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的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入本市,由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另册保管,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

  6.随军家属入户。

  驻我市部队服现役或服务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随军的,可以申请入户。

  (二)出生登记入户。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我市户籍人员,所生子女可以随为我市户籍人员的父或母登记户口。父母离婚,且双方协商一致的,其未成年子女可随为我市户籍人员的非抚养方登记入户。

  (三)收养登记入户。

  我市户籍人员合法收养的子女,可申请随该人员登记入户。

  (四)其他可以入(复)户情形。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在我市入(复)户:
(1)复员、退役、转业军人入(复)户。符合有关军队

  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役士兵、离退休军人安置规定的,本人及其已随军的家属可以申请入户。

  (2)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定居入(复)户。来我市定居并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以及经批准在我市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居民,可以申请入(复)户。

  (3)出国(境)已注销户口人员回国(境)复户。原本市户籍公民因留学、探亲等原因在国外居住较长时间,但一直未取得居留权,内地户口已经注销,申请返回原居住地定居的,可以申请恢复户口。

  (4)刑满释放、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复户。原籍我市且 2003年 8月 7日前被判处徒刑、已经被注销户口的人员,因刑满释放、假释、保外就医可以申请回原籍恢复户口。

  2.符合国家、省、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可以办理入(复)户的其他情形。

  (五)空挂户管理。

  在我市无自有合法产权的申请人,可落户在就业单位、社区公共集体户,也可落户在亲属、朋友城镇社区家庭户。各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社区地址设置公共集体户,对申请落户社区公共集体户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对申请落户就业单位集体户或亲属、朋友家庭户的,需征得就业单位或亲属、朋友同意。

  三、创新人口管理

  (一)建设人口基础信息库。建立完善覆盖全市实际居住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整合各有关部门的人口信息资源,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

  (二)加强人口信息管理和应用。建立健全实有人口登记制度,完善人口动态采集更新机制,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变动趋势、地区分布等情况,提升人口基础信息采集率、准确率。实时掌握人口变化情况,加强人口数据统计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推进人口智能化管理。在人口管理工作中统筹推进公安大数据、移动警务等新技术建设应用,通过技术创新、应用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重点推进“邑微警”、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等项目的建设和应用工作,提供人性化、多样化和高效便捷的自助服务,全面提高人口智能化管理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等部门组成的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协调机制,日常工作由市公安局承担。各市(区)要参照市的做法建立相应的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领导和协调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

  (二)抓紧落实政策措施。市公安局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推进本地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规范工作流程;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跟踪评估和督查指导;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认真做好新旧政策措施的衔接,把握好过渡期,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到位,真正做到便民、利民。   

  (三)加强宣传引导。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各市(区)、各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全面准确解读中央和省、市的有关政策,及时总结、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群众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让广大群众了解、支持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形成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本实施方案自2020年7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2018〕26号)同时废止。


图解:江门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修订)

解读文本:江门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