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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007062431G/2020-00700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江门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7-23
名称: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文号: 江府办〔2020〕24号 发布日期: 20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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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0-08-04  浏览次数:-

江府办〔2020〕2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的有关要求,加强我市行政调解工作,建立我市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构建完善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体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进提升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全局,固强补弱、创新创先,不断夯实基层工作基础,更新工作理念观念,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完善管理服务机制,以预防化解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为重点,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预防和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将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有效防控社会风险,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力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为建设法治江门、平安和谐江门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强化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职能,全面履行行政调解工作职责,健全行政调解制度,培育行政调解文化,切实将行政争议、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行政调解率和人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三、行政调解的概念和原则

  (一)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与本机关职权相关的各类矛盾纠纷,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妥善解决矛盾纠纷的活动。

  (二)行政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工业产品质量条例》《商业经济纠纷调解试行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规定的调解职责范围,相应调处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环境污染赔偿纠纷、产品质量纠纷、商业经济纠纷、土地权属争议等。

  (三)行政调解原则。

  1.合法合理原则。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合理调整争议纠纷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调解结果体现公正正义。

  2.平等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并尊重纠纷各方表达意愿和诉求权利,平等协商解决纠纷,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3.属地管理原则。行政机关对发生在本地区、本部门的矛盾纠纷,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要求,落实目标责任,积极履行职责,有效利用行政调解手段努力实现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4.优先及时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和纠纷情况,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基础上,优先选用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矛盾纠纷。

  四、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健全由政府负总责、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各级政府、各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调解的统筹推进、监督考核、情况通报以及重大复杂调解事项的研究、交流等工作。

  依法承担行政调解职能的行政机关应当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依法行政(法规)工作机构指导、相关业务机构及专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为主要行政调解力量的工作机制。充分运用调解方式处理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矛盾纠纷,着力处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积极主动做好行政调解工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行政调解职能部门,应于9月底前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并针对自身管理职权范围内的特定矛盾纠纷,根据专业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部门具体调解办法。

  各镇(街道)也应重视加强基层行政调解工作,相应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开展行政调解工作,认真梳理排查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做好社会风险防范、社会治理工作。

  五、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一)统计报告制度。行政机关每半年度要汇总统计行政调解工作数据和情况,报送同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区)、各镇(街道)要将统计情况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具体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承担。对社会影响较大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大复杂纠纷,应及时报送调处情况。年度行政调解工作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年度依法行政(法治建设)工作报告一并报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定期分析和通报有关情况。

  (二)分析研判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坚持排查在先、预警靠前、有效预防、及时化解的指导思想,加强对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社情民意和争议纠纷的收集排查工作,对行政调解案件数量、争议纠纷类型、调解结案方式、群众满意度等进行分析研判,向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报告,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维稳及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依据。

  (三)告知制度、首问责任制。当出现与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争议纠纷时,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和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另一方面,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诉讼权利,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对调解不成功的,调解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其他救济途径。行政机关收到当事人有关争议纠纷的诉求、申请等,对依规定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得推诿,落实办理人员及岗位责任。

  (四)回访制度。行政调解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回访各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及满意度等情况。

  (五)行政调解员选任及管理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调解员选任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原则选取本单位专业素养较高、道德品行良好的人员及法律工作者等作为行政调解员,建立专业调解员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加强行政调解队伍的管理,建立完善激励惩处机制,对行政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群众满意度高的单位和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不依法依规履行调解职责,贻误纠纷调处时机,导致矛盾激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规范行政调解工作

  (一)办理。行政机关收到当事人争议调解处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调解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调解规范文书供当事人使用。

  (二)调处。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调解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遵循的程序及相关事项。经各方当事人同意,行政机关对事实简单、争议不大且能够即时履行的纠纷,可以当场组织调解。

  (三)参加人。行政调解参加人主要包括当事人、行政调解员和行政调解代理人。行政调解机关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行政机关监督员及争议纠纷发生地基层代表等参加调解。

  (四)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除当场调解(并履行)的案件外,调解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载明当事人情况、调解请求、基本事实、争议焦点、调解结果(包括履行内容、方式、期限等)、救济方式等事项,并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

  (五)行政调解文书归档。行政调解案件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和规范,及时归档编号,做到一案一档。归档文书材料应包括:目录、调解申请书、调解告知书、调解协议书、送达回证等。

  七、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

  (一)强化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联动。行政机关在处理与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民事纠纷时,应首选调解、协商处理模式,做到行政管理和调解并重,行政调解机构与人民调解组织加强沟通协作、形成联动,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

  (二)强化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行政争议调解涉诉行政机关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确定。涉诉行政机关要认真落实行政主管责任,对于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通知进行调解的事项应积极配合支持,充分运用调解的方法处理行政争议,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对不愿进行调解或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行政争议,要积极引导当事人运用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方式进行解决;对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应当告知司法救济权利和渠道;对进入行政诉讼程序的争议纠纷,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诉前、诉中调解工作,对人民法院提出的调解意见和指出的执法问题,要认真研究处理。探索推动与人民法院建立行政争议审前和解(调解)中心,对于土地征收补偿、房屋拆迁、社会保险、工伤认定等涉及民生权益、社会福祉类行政案件,在立案前由相关行政机关、调解机构、其他社会团体或引入学者、律师等共同参与先行调解,力促行政争议早化解、快解决。

  (三)推进行政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商,构建行政调解协议书的司法确认机制。

  (四)创新行政调解方式。积极探索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新途径,拓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第三方参与矛盾纠纷化解,鼓励和支持通过设立调解工作室等方式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发动网格管理员、社区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各领域专业化社会人士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调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鼓励和规范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重大复杂矛盾纠纷化解,明确操作规程。

  八、落实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行政调解负总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调解工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组织统筹、推动落实等作用。要把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行政调解情况作为年度法治江门建设考评的内容,细化考核指标,明确分值权重。司法行政部门要发挥行政调解牵头作用,各有关行政调解职能部门尽快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等工作机构,强化行政调解职能,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主体作用,将行政调解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放在工作重要位置。 

  (二)加强队伍建设。行政机关应当明确具体负责行政调解工作的机构,保障本机关行政调解工作力量及人员素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行政调解辅助人员,保证行政调解正常开展。加强对行政调解人员的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提升行政调解技能,加快提高行政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要加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建设,使司法行政机关的规格、队伍力量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在行政调解中的牵头、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镇(街道)要配备专门负责行政调解工作人员。

  (三)加强行政调解文化建设。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应当以“和为贵”为核心,把行政调解文化建设贯穿于行政机关文化建设中,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宣传法律法规、践行行政调解文化全过程。行政机关应根据需要设立行政调解工作室、接待室等,将工作制度流程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等上墙公示,精选能够集中体现情、德、法于一体的名言悬挂于调解室内,营造和谐的调解氛围。

  (四)加强经费保障。行政机关要把行政调解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行政调解工作经费和设施设备采购费用等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行政调解工作经费足额拨付,保障行政调解工作正常开展。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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