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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007062431G/2020-01140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12-25
名称: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江府〔2020〕40号 发布日期: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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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30  浏览次数:-

江府〔2020〕4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江门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业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江门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5日


江门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9〕40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重大历史机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为江门打造珠江西岸新增长极和沿海经济带上的江海门户,为广东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走在全国前列、创造新的辉煌贡献力量。

  (二)改革范围和内容。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在我市对由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实施且不涉及调整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有关规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其中,审批层级属于省级以上的135项审批事项(附件1),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的具体改革措施实施,市级对口部门应及时掌握和宣传省最新的做法;审批层级属于市级以下的140项审批事项(含审批层级同属于省级以上、市县级以下的事项17项)(附件2),按我市的改革方式和具体改革措施实施,其中省级以上权限事项,省直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落实分类改革主要任务

  (一)建立清单管理制度。

  1.编制我市事项清单。根据《广东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和《广东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地方层面设定,2019年版),编制《江门市“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省级层面,2020版)》《江门市“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市县级层面,2020版)》,逐项列明改革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对应许可证名称、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上述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事项市级部门配合)

  2.对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鼓励各部门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在“实行告知承诺制”“优化审批服务”这两方面进行突破。其中,对采取“优化审批服务”改革方式的事项,支持出台我市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具体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除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进行现场勘查核验的,可结合本地实际改为“实行告知承诺”方式。改革实施中需调整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事项,由事项市级部门研究提出调整意见报送市市场监管局,由该局汇总后按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布。(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事项市级部门配合)

  (二)分类推进审批事项改革。

  各部门要按照国发〔2019〕25号文、粤府函〔2019〕405号文要求和《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等规定,分类推进审批事项改革。

  1.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及时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坚决克服“不批不管”问题。[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事项市级部门和各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2.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有关部门要公开清晰的备案办理材料、程序、时限;原则上要实现当场办结,不得将实地勘查、检验检测、专家评审等作为办理备案的前提条件。企业备案后,有关部门要依法实施有效监管。对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实的企业,要明确监管规则,依法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要按照“多证合一”的要求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确需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原则上要纳入“广东省‘多证合一’备案信息申报系统”,并简化备案要素,强化信息共享,方便企业办事。[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事项市级部门、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和各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

  3.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事项市级部门要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照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要将企业承诺内容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三平台”)公开,方便社会监督。有关部门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有关部门应将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平等对待,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给予差别性待遇,包括加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比例或频次、实行差异化的信用监管等;对此类企业的监管标准和规则必须与其办证时的告知内容保持一致,因不一致造成的损失由有关主管部门承担。[事项市级部门和各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

  4.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有关部门要针对企业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把审批权限依法下放或委托所在地主管部门,最大程度实现企业就近办事;二是压减审批要件和环节,采取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的方式优化办事流程,实现业务办理时间比法定时限明显压减,坚决取消“奇葩证明”,扩大电子证照使用范围,大幅精简审批材料;三是对许可证件设定了有效期限但经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的,原则上延长或取消许可证件有效期;四是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布局规划、企业存量、申请企业排序等情况,方便企业自主决策。同时,鼓励各部门积极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事项市级部门和各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

  三、建立和完善改革配套政策措施

  (一)实现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与申办经营许可有效衔接。

  事项市级部门要全面梳理审批事项经营范围的规范表述,将对应的经营范围关键字、规范表述用语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并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建立涉企经营许可与经营范围的对应关系。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中,含有审批部门确定的许可事项经营范围关键字的,市场监管部门要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使得企业申请登记时就能清楚知道其申请的经营范围是否涉及行政审批,不会出现模糊不清的中间地带。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涉证企业信息向监管部门精准推送,搭建“双反馈”通道。[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事项市级部门、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和各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

  (二)加强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

  各部门要按照我市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要求,依托“数字政府”建设,加强跨部门涉企经营信息数据共享归集应用,及时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与‘三平台’数据共享渠道,将跨部门涉企经营信息数据统一记于企业名下,通过‘三平台’向社会公示有关部门可以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涉及部门的业务信息系统,要抓紧制定便捷可行的信息归集共享实施方案。[事项市级部门、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和各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

  (三)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进一步深化应用电子证照和共享数据,优化办事流程、精简办事材料、压缩办理时限、减少跑动次数,提升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能力,切实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梳理涉企经营许可关联关系,完善行业准入审批“全景图”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五上”(上墙、上台、上架、上网、上微),公开办事时间、办事进度可随时查询。推行“一件事一次办”主题式服务,对“一件事”涉及的全部经营许可事项,逐步实现只填一张表格、提交一套材料,以及有关主管部门联审联办、同步发证。要大胆打破传统的受理方式,研究开发人工智能办理系统,推动审批业务从“面对面”到“全自动”的服务模式转变,打破时间、空间的限制,实现“免预约”“全天候”“零见面”办理。(事项市级部门、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职责负责)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要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坚决纠正“不批不管”“只批不管”“严批宽管”等问题。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加大我市信用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计入信用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市司法局要为不履行承诺制的惩戒措施提供法律意见。通过政府采购服务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以专业机构、社会组织作为数据采集、评估鉴定的重要补充力量,推动实现监管手段现代化。加强行业组织建设,发挥其对内制定行业规范、产品与服务质量标准的作用,引导会员遵规经营,通过行业自律,承接政府在规范、管理经营行为中的部分职能,构建多元参与的市场监管共建共治共享格局。建立企业投诉处理机制、发挥消费者作用,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事项市级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信用办)、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和各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负责统筹领导我市“证照分离”改革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将“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组织召开全市工作会议,督促改革工作的落实。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我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具体工作实施,加强调研并提出持续推进改革的思路,组织开展总结评估形成我市的经验。

  市司法局牵头做好“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法制保障,为突破性改革措施进行合法性论证。

  市商务局负责指导做好“证照分离”改革与对外开放政策的衔接。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改革事项的数据交换共享工作,畅通涉企信息渠道、归集、共享、反馈的实现路径,负责统筹市级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化改造,确保纵向各级联通、横向普遍接入。

  事项市级部门要主动对接省级主管部门,统筹本系统市县两级审批事项改革,对事项逐项细化改革举措,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办法,压实监管责任,并督促指导服务企业的办事机构修订办事规则、调整业务流程、改造信息系统、完善服务指南、强化监管措施。

  (二)做好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

  各事项市县两级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报道、文件解读等相关工作,重点突出“证照分离”改革前后审批事项“四减一提升”(减流程、减时间、减材料、减成本、提效能)的情况,以直观的数字对比、身边的具体案例,使社会感受到改革的积极作用;要加强一线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吃透改革精神、掌握改革政策、熟悉改革操作,确保各项改革政策执行到位。

  (三)狠抓工作落实。

  各事项市级部门、各市(区)人民政府要密切跟踪改革进展,建立工作联络员制度,及时收集业务办理情况、上报各方意见建议,对可能出现的舆情风险要做好研判,制订应急预案;要加强总结评估,及时完善政策举措,加强建章立制,形成可复制推广的长效机制。


  附件:1.江门市“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省级层面2020版)

         2.江门市“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市县级层面2020版)


图解:江门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

解读文本:江门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



附件:

1.江府〔2020〕40号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