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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007062431G/2021-00001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12-30
名称: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
文号: 江府〔2020〕42号 JMFG2020025 发布日期: 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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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04  浏览次数:-

江府〔2020〕42号

JMFG2020025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现将《江门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0日


 

江门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1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目录》。

  1.总则

  1.1(监管体系)各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与《目录》要求,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要求,进一步压实责任、健全机制、形成合力,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及安全管理责任。

  1.2(规划要求)按照“统筹、调整、搬迁、聚集”的原则,科学确定化工行业发展定位和规模。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设储存)、使用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及产业规划等有关规划要求。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的新建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要求,禁止建设《目录》中禁止部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项目,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但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等涉及民生的)、港口(铁路、航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以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配套项目除外。

  国家、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危险化学品产业集中区(化工园区)和危险物品卸载基地外在役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设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产业结构政策和《目录》要求逐步调整。

  1.3(风险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许可单位应当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双重预防机制。企业要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复工复产前检查等不同方式进行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记录排查治理情况。企业要制定科学的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资金投入保障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管控。本市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重大安全隐患,应实施挂牌督办。

  1.4(企业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1.5(本质安全)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持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目录》中限制和控制的危险化学品新建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应当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按照国家、省、市及相关主管部门现行的规范及文件要求进行安全管理,提高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安全自动化控制水平。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智能工厂,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使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品替代有毒或高毒的危险化学品,研发推广使用无危险性、低危险性的原材料,加快淘汰危险化学品落后的工艺、技术、装备和过剩产能,提升产业工人的能力素质。

  1.6(使用环节管理)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取得使用安全许可;不需取得使用安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也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化学品,其使用和储存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1.7(生产、储存环节管理)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应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作业场所的安全风险特点,对重大危险源、生产储存场所和有较大安全风险设备设施进行规范的安全管理。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将生产区(含储存、装卸区)与非生产区用实体设施分开设置。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1.8(运输环节管理)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当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运输时,应当将车辆动态监控终端接入交通运输部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当本市作为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时,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应到本市公安机关办理相关通行证后,按照公安机关划定区域行驶,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运输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具体的限行和禁行路线、时间以江门市公安局及各市(区)公安局(分局)的相关要求为准。由封闭式高速公路途经江门市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不受本《目录》限制。

  1.9(经营环节管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规范经营行为,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1.10(化工园区管理)化工园区应协调按照“产业发展、安全环保、公用设施、物流输送、应急管理”五个一体化的要求,合理布置功能分区,加强化工园区项目准入管理,提升化工园区本质安全水平,增强化工园区安全应急保障能力,促进化工园区安全发展。推动化工园区健全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每5年至少开展一次区域整体性定量风险评估,科学确定安全风险容量,推动化工园区实施安全管理一体化。鼓励和支持化工园区开展基于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技术,建设园区内外关键资源信息的智慧管理系统、监测预警系统、应急响应系统等。

  1.11(油气输送管道)油气输送管道的发展和建设应纳入城乡规划,从源头合理布局。加大在役管道的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管理、风险排查管控、隐患排查整治。油气输送管道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1.12(责任保险)建议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按国家相关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金融、保险机构通过向第三方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为企业提供安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教育培训等专业安全生产服务,有效防范和化解安全生产风险引发的金融风险。

  1.13(信用体系)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和披露企业的违法行为信息,根据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

  1.14(电子标签)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电子标签等自动识别技术手段,提升危险化学品管理水平。

  2.全市禁止部分

  2.1《目录》中“全市禁止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在全市范围内全环节禁止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国家在特定行业可豁免使用的,从其规定。

  2.2禁止准入的危险化学品项目根据国家、省、市及其化工园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2.3全市设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限行区域,具体的禁、限行路线以及禁、限行时间以江门市公安局及各市(区)公安局(分局)的相关要求为准。

  3.限制和控制部分

  3.1《目录》中“主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在主城区区域允许生产、使用、运输、储存和经营(带仓储);“非主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在非主城区区域允许生产、使用、运输、储存和经营(带仓储)。

  经营单位无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或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在本市范围内,其经营范围不受《目录》“主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和“非主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限制。

  未列入《目录》“全市禁止部分”“主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和“非主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只可以符合国家标准的试剂的形式进行流通,并按照相关的规定实施运输配送,使用和储存方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及国计民生的危险化学品除外。

  3.2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单位应严格控制和限制其储存和使用量,鼓励企业通过技术革新,减少现有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量,采用非危险化学品替代危险化学品、危险性低的危险化学品替代危险性高的危险化学品。
    4.附则

  4.1《目录》所述的主城区,包括蓬江区、江海区的行政区划范围和新会区的城区范围,具体范围参考江门市总体规划等相关文件。

  4.2《目录》中“全市禁止部分”为负面清单,“主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和“非主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为正面清单。

  4.3《目录》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是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统称。

  4.4《目录》中所述的试剂,其单一包装单位液体应不大于25升、固体应不大于25千克,具体参考《化学试剂包装及标志(GB 15346)》。

  4.5《目录》列举的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时,危险化学品单位还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其他规定。涉及需要履行国际公约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到相应的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4.6本《目录》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编制,《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如有修订,《目录》作相应调整。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3〕第60号)的要求进行管理。不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内的其他危险物质应根据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管理。

  4.7《目录》所述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含危险化学品的港口经营。

  4.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本《目录》所述的危险化学品运输,是指道路运输(不含港区内的道路运输)。

  4.9《目录》所述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包括设置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装置或者设施。

  4.10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在投资审批、建设项目规划时,应当执行本目录的规定。

  4.11本市将逐步实现危险化学品目录化清单式管控方式,江门市应急管理局可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调整《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4.12《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全市禁止部分(2020版)

             2.主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2020版)

             3.非主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2020版)


图解:江门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

解读文本:江门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


附件:

1.江府〔2020〕42号(规范文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