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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007062431G/2021-00171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2-25
名称: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城乡规划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文号: 江府办〔2021〕5号 发布日期: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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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城乡规划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01  浏览次数:-

江府办〔20215


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市区城乡规划管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制度》确定的权限履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225日  

    

江门市市区城乡规划管理制度(试行)


为适应新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管理要求,配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以及“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市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江门市机构改革方案》(江发〔20189)、《江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江府〔20192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我市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行政区范围。

一、职责分工

(一)政府职责。

江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城乡规划的政策方针、工作部署,执行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城乡规划相关政策;建立并施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组织编制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批市级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涉及控规强制性内容调整的“三旧”改造单元规划、新会区会城街道以外的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监督法定规划的实施。

蓬江、江海、新会区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城乡规划的政策方针、工作部署,执行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施行城乡规划协调委员会制度;审批区级专项规划、不涉及控规强制性内容调整的“三旧”改造单元规划、村庄规划;开展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和法律监督,对需上级审批的城乡规划方案进行预审。

(二)部门职责。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局)承担市政府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具体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城乡规划的方针政策、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市区城乡规划管理的技术标准和制度;负责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上会项目开展规范性审查;组织编制相关市级专项规划、中心城区(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会城街道)和市政府指定重点地段的控规、市政府指定的其他规划;指导和监督各市(区)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蓬江、江海、新会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区局)承担区政府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具体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城乡规划的方针政策、工作部署;执行市区城乡规划管理的技术标准和制度,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规程;负责区城乡规划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需上级审批的城乡规划事项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审查;组织编制区级专项规划、“三旧”改造单元规划以及区政府指定的其他规划,配合市局组织编制相关规划;指导镇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新会区局还需指导建制镇政府组织编制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规;承担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工作。

二、城乡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审批

(三)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市政府组织编制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上级规定程序报批。市局负责承办具体工作,各市(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配合。

市辖区不再编制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蓬江区和江海区各镇(街)、新会区会城街道不再编制镇(街)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新会区会城街道以外的建制镇应由新会区政府统筹组织编制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区政府审查后按法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四)专项规划。

市局负责编制海岸带、自然保护地、林业等专项规划,以及跨行政区域或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报市政府审批。

涉及某一领域全市性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如交通、能源、水利、农业、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医疗、教育、养老、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专项规划,由市直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审批。某一领域仅涉及各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由区直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政府审批。

专项规划要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市局、区局应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并将其主要内容要纳入控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五)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市局组织编制中心城区(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会城街道)和市政府指定重点地段的控规,报市政府审批。

新会区建制镇政府组织编制辖区内的控规,经区政府审查后按法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控规的修改应由属地区政府或市局提出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开展。

(六)“三旧”改造单元规划。

区局或属地镇(街)组织编制辖区内的“三旧”改造单元规划。未覆盖控规的区域,其“三旧”改造单元规划按新编控规程序报批;涉及修改控规强制性内容的,按修改控规程序报批;其他情形的“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经区规划协调委员会审议后,由区政府审批。

(七)村庄规划。

镇政府组织编制辖区内的行政村的村庄规划,报区政府审批。纳入城市或镇控规编制覆盖范围的村庄,不需要编制村庄规划。

三、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八)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市局:负责出具市级立项项目、跨区项目的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研究市政府指定项目的规划选址,协调区域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规划选址,出具上级立项项目的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初审意见。

区局:负责出具不跨区的区级立项项目的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出具上级立项项目的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初审意见,承担上级指定项目的选址研究。

(九)规划条件。

市局:负责制定统一的规划条件模板,出具市本级供地的规划条件。

区局:负责按统一的规划条件模板出具辖区内其他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

(十)规划许可。

市局:负责核发市本级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续的规划许可由属地区局办理。

区局:负责核发辖区内其他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按照合法批准的整体建设方案,由区局按属地原则分别办理规划许可。特殊情况,由市局指定办理。

新会区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的规划许可由属地镇政府实施。

(十一)规划验线。

区局负责办理辖区内建设项目开工前规划验线。

(十二)规划条件核实。

区局负责办理辖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核实,并纳入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管理。

四、技术管理

(十三)技术标准。

市局负责制定《江门市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经市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作为市区城乡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遇法律、政策、规范调整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时,应及时评估并予以更新。

(十四)审批系统。

市局、区局统一使用“江门市自然资源管理系统”办理城乡规划管理业务,并与“江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对接。市局、区局应逐步建立、应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十五)技术协调。

市局每季度召开一次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协调会,集中研究解决各区局在规划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共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并指导实施管理。

五、监督检查

(十六)规划督察。

国家将国土空间规划执行情况纳入自然资源执法督察内容,江门市、区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主动接受上级的执法督察。

(十七)规划监督。

市局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对各区局开展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区局负责对辖区的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度应对属地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情况做出评估并向市局报告。

六、附则

(十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应根据国家国土空间规划的政策、法规及时修订。

(十九)本制度未具体明确事项按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执行。


图解:江门市市区城乡规划管理制度(试行)

解读文本:江门市市区城乡规划管理制度(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