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007062431G/2021-00970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机构: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11-30
名称: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文号: 江府函〔2021〕186号 发布日期: 2021-11-30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30  浏览次数:-

江府函〔202118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1〕345号)精神,决定从2021年12月1日起,将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2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元/小时。有条件的企业可通过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在新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本单位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宣传和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30日



附件:

1.江府函〔2021〕18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