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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007062431G/2022-00677 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8-05
名称: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由乡镇街道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公告
文号: 江府告〔2022〕3号 发布日期: 202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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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由乡镇街道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8-12  浏览次数:-


江府告〔2022〕3号


  为进一步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切实做到依法、科学、稳妥下放职权。根据职权下放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等相关规定,江门市决定取消一批由乡镇街道行使的行政执法职权,具体如下:

  一、取消下放286项行政执法职权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取消《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乡镇街道名单以及相应职权调整事项目录的公告》(江府告〔2020〕5号)中规定的部分由乡镇街道实施的行政执法职权:

  (一)原属应急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143项,行政检查14项,行政强制3项;

  (二)原属自然资源领域的行政处罚41项,行政检查5项,行政强制0项;

  (三)原属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39项,行政检查3项,行政强制9项;

  (四)原属生态环境领域的行政处罚25项,行政检查0项,行政强制0项;

  (五)原属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的行政处罚0项,行政检查4项,行政强制0项。

  二、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做好执法职权调整的衔接工作,各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各镇(街)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执法职权的交接工作,公告发布前已立案的案件由镇(街)继续完成办理,涉及案件移送管辖等问题参照《江门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试行)》等规定执行。

  (二)各县(市、区)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各镇(街)在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系统中取消实施相应执法职权事项,尚在办理的执法事项可于案件结案后再行取消。

  (三)各县(市、区)及其相关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继续加强对镇(街)的培训、指导和监督,帮助解决实际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推动基层执法职权“接得住”“用得好”“有监督”。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江府告〔2020〕5号文件中涉及职权调整事项目录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附件2公布的目录为准。


  附件:1. 江门市取消由乡镇街道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事项目录

                2. 江门市调整由乡镇街道实施的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5日



附件:

1.江府告[2022]3号附件1.pdf

2.江府告[2022]3号附件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