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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007062431G/2023-00481 分类: 工业、交通
发布机构: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10-23
名称: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文号: 江府〔2023〕21号 JMFG2023014 发布日期: 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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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06  浏览次数:-

图解:江门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版)

解读文本:江门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版)

视频解读:江门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版)


江府〔202321

JMFG202301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江门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版)》业经市政府十六届四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231023


江门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

2023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加快形成总部经济规模效应,不断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推动全市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市政府的战略部署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江门市注册成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符合江门鼓励发展的产业方向,履行总部职能,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

第三条    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实行“市级统筹、市县联动、县(市、区)为主”的工作机制。江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由市政府统筹,人才、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统计、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协同推进,做好总部企业培育和行业管理,日常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各县(市、区)政府是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的实施主体,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做好总部企业引进、培育服务、总部企业认定和奖补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    总部企业认定

第四条    总部企业分为综合型总部、区域型总部、功能型总部和成长型总部。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按总部企业的类型和行业,须符合第五条相应的认定条件。

第五条    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一)综合型总部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对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全部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全球唯一总机构,拥有实际主营业务收入的下属企业(全资或控股比例在50%以上)不少于3家。按行业分类还须相应符合以下条件:

1.制造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8亿元以上、综合效益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等新兴产业,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综合效益不低于1500万元。

2.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房地产业除外):批发零售、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8亿元以上、综合效益不低于2000万元;设计研发、物流配送、商务会展、文化创意、服务外包,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综合效益不低于1000万元。

3.建筑业总部企业(含路桥、水利工程):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含一级)资质,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8亿元、综合效益不低于2000万元。

4.现代农业总部企业(农产品生产型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综合效益不低于800万元。

(二)区域型总部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履行一定区域范围综合管理和服务职能,拥有下属子企业(全资或控股比例在50%以上)或由母公司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家,且均发生实际经营业务。按行业分类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制造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综合效益不低于1500万元。其中: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等新兴产业,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综合效益不低于1000万元。

2.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房地产业除外):批发零售、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综合效益不低于1500万元;设计研发、物流配送、商务会展、文化创意、服务外包,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综合效益不低于800万元。

3.建筑业总部企业(含路桥、水利工程):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含一级)资质,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亿元、综合效益不低于1500万元。

4.现代农业总部企业(农产品生产型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综合效益不低于600万元。

(三)功能型总部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由母公司授权,承担母公司物流、采购、研发、销售、核算、财务、信息处理或其他服务等一种或多种职能,管理和服务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且均发生实际经营业务,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综合效益不低于1000万元。其中:承担研发职能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综合效益不低于500万元;须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并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技术人员占比不低于30%,上年度RD(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且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四)成长型总部企业。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在我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综合效益不低于500万元,且近两年连续增长10%及以上。

(五)直接认定。江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1.在境内A股市场(含主板、科创板和创业板等)上市。

2.直接在境外上市(指国内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股票,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或我市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且由我市企业承担境内生产、销售、研发等总部职能。

3.上年度被评定为广东省企业100强(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世界企业500强(福布斯)。

4.中央和国家机关确定的大型企业(集团)在江门投资设立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总部或者区域总部,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5.经广东省商务厅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


第三章    政策扶持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涉及的扶持资金由市本级与属地政府按财政管理体制共同分担。

第七条    落户奖。

总部经济政策实施期内,新引进的企业达到江门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连续五年按企业对本市综合效益贡献的50%予以奖励,综合型总部企业奖励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区域型、功能型、成长型总部企业奖励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经营贡献奖。

在库的所有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在本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综合效益连续两年保持正增长的,按照企业上年度对本市综合效益贡献增量的50%予以奖励,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亿元以下的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亿元(含50亿元)的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企业升级改造。

(一)支持总部企业开展技术改造,鼓励总部企业申报省级技改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申报市级技改政策,单个项目按不超过新设备购置额的10%,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二)支持总部企业数字化转型,对获得市级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项目的企业,单个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对获得市级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项目的企业,单个项目给予最高60万元扶持。

第十条    用地、用能保障。

(一)优先将总部企业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每年从全市用地指标中统筹500亩指标,专项支持总部企业建设。

(二)总部企业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差额。

(三)总部企业利“三旧”改造用地建设总部办公、生产用房的,按“三旧改造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四)优先、精准保障总部企业用电用能安全,对新增用能5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总部企业项目,加强窗口指导,提前实施专人跟踪服务。

第十一条    加强人才服务。

(一)支持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才、高端专业技术人员等在江门市工作和发展,鼓励总部企业根据运营情况,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营贡献奖,奖励给企业核心管理和技术人员。

(二)总部企业人才被评定为江门市高层次人才的,可按规定享受高层次人才的政策待遇和服务。

第十二条    拓宽融资渠道。

支持总部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合资合作、依法发行债券、引进创业基金等多种方式融资、上市,鼓励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对成功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上市挂牌的总部企业分阶段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对我市上市的总部企业开展再融资并投放在江门的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第七、八条涉及奖补与我市出台的其他支持政策重叠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第九条、十条、十一条、十二条涉及的各项措施按有关主管部门现行的政策执行。根据《江门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江府〔201933号),2019-2022年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可继续享受本实施办法的扶持政策。


第四章    认定和奖励流程

第十四条    总部企业认定申报材料要求。

(一)江门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

(二)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隶属关系的有关材料;

(三)由有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其中承担研发职能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需明晰企业研发经费支出情况;

(四)跨国公司投资地区总部(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属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总部企业认定程序。

(一)申报。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属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前实施专人跟踪服务,指导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江门市惠企利民服务平台”提交总部企业认定申报资料。

(二)审核。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属地总部经济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同意后报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复核。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市本级总部经济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将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名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批准。公示无异议的,报请江门市政府批准认定。公示有异议的,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根据异议内容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六条    奖励申报材料要求。

企业法人签署的《江门市总部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原件)。

第十七条    奖励资金审批程序。

(一)申报。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属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前实施专人跟踪服务,指导辖区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通过“江门市惠企利民服务平台”提交奖励申报资料。

(二)审核。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属地总部经济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同意后报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复核。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市本级总部经济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奖励材料进行复核,上报江门市政府。

(四)审定。江门市政府审定执行。

第十八条    总部企业的认定和奖励申报工作每年一次,具体时间、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奖励资金于申报次年兑现。


第五章    服务与监管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简化办事程序,为总部企业办理外商投资许可、市场监管、税务、外汇、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相关手续开辟绿色通道,提供政策、法律等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建立总部企业信息库。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总部经济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每年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动态评估,经评估连续两年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总部企业须履行有关承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企业所在辖区政府予以监督核实。

第二十二条    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属地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属地县(市、区)政府核实后报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二十三条    总部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奖励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属地县(市、区)主管部门负责追回其所得奖励资金,按原渠道退回财政部门,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每年总部企业的奖励资金,由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总部经济相关职能单位在市本级财政资金范围内进行查重,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属地总部经济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辖区财政资金范围内进行查重。

第二十五条    江门市及各县(市、区)总部经济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称“以上”、“不超过”、“不低于”、“不少于”均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实施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本级政府出台新的政策,则以新的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