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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007062431G/2023-00536 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布机构: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12-01
名称: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文号: 江府〔2023〕24号 发布日期: 202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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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13  浏览次数:-


图解: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解读文本: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江府〔2023〕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23121日   


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筹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2134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江府〔202221号)等规定,参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由市本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由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对下级政府的返还性支出、财力性转移支付和按固定标准分配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等,不纳入专项资金管理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先定事项再议经费,先有项目后有预算,先有预算再有执行,没有预算不得支出”的要求管理,以项目为重点编早编细编实年度预算,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加强统筹、保障重点。加强财政资源统筹安排专项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坚决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勤俭办一切事业,优先保障中央、省和市的重大战略任务、发展规划,不留“硬缺口”。

(二)规范设立、严控范围。专项资金设立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与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相匹配,不得同财政收支规模、增幅或生产总值等挂钩,严格控制对竞争性领域投入。

(三)提前储备、做实项目。坚持先有项目后有预算,科学谋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保障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分类做实项目前期研究论证,提前储备项目。

(四)绩效优先、强化应用。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事前绩效评估,强化绩效目标申报,事中监控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事后开展绩效评价,并与预算安排挂钩。

第四条    专项资金目录分为战略领域、财政事权、政策任务结构编制。“战略领域”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市重点工作部署结合实际情况统一设置,动态调整;“财政事权”(对应项目库“一级项目”)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和部门职责梳理设置;“政策任务”(对应项目库“二级项目”)由市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需完成的重点工作任务设置。每个“财政事权”由一个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政策任务”涉及多个部门的,应由业务内容占主导地位的业务主管部门统筹,相关部门主动衔接做好预算编制等事宜。


第二章 设立和退出

第五条    新增设立专项资金包括新增专项资金政策和增加专项资金既定政策额度。专项资金到期后申请延续的,按照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管理,具体结合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事后绩效评价结果,原则上采取压降额度、调整支持对象、完善支持方式等措施优化支出结构。

在保持既定政策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对政策年度间预算金额进行调整的,不属于新增设立专项资金。

第六条    拟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的,应当明确资金用途和绩效目标,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要。

(二)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市级应当承担支出责任。

(三)按照“先定事项再议经费”原则,已纳入国家、省或市发展规划,制定工作方案并按程序审定。

(四)现有专项资金用途无法覆盖新增工作任务或额度无法满足工作要求。

第七条    严格控制专项资金的规模和数量。市业务主管部门不得新增一项工作就新设一项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绩效目标相近或资金用途相似的专项资金。新增专项资金原则上通过调整部门现有专项资金结构安排;因新增中央、省及市委、市政府重大政策,现有资金难以统筹的,可通过新增资金额度解决。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工作会议纪要及领导讲话中,对专项资金新增设立、增加额度事项作出表述。

第八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应通过内部集体研究、实地调研、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等方式,对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等进行研究论证。属于新增政策的(不含到期延续),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属于到期延续的,应开展上轮资金的整体事后绩效评价;属于增加既定政策额度的,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对资金的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经部门(单位)集体研究后,按程序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模板见附件1),市财政部门可视情况组织实施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模板见附件2)。

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重大政策资金到期延续的,由市审计部门结合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开展专项审计。

第九条    新增专项资金需在预算编制阶段完成报批程序。年度出台政策需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的,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新增设立时应明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条    经审核符合新增设立条件的专项资金,原则上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呈报市政府审批。

(一)设立总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市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市领导审批,并抄报市长。

(二)设立总金额在100万元到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由分管市领导同意后,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市领导审核,报市长审定。

(三)设立总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市领导同意后,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市领导审核,报市长审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设立总金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中共江门市人民政府党组工作规则(试行)》提交市政府党组会议审议。属于按已定政策和标准落实资金的事项,不需专题上会审议,可按程序列入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到期终止的,未按程序办理延续的,自动终止。除到期终止外,因政策调整、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等无必要继续实施或不适合再安排的资金,绩效目标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或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等级为“差”的资金,应当及时撤销,具体可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财政部门,或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按程序办理。


第三章 项目储备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按照项目审批主体分为保留市级审批项目权限和下放县(市、区)审批项目权限。对事关全局、跨区域的重大项目和试点示范项目,应保留市级审批项目权限;属于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县(市、区)实施更为便捷有效的资金,原则上应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县(市、区),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项目审批权限与专项资金管理效果挂钩,对绩效管理效果较差的县(市、区),应减少下放县(市、区)审批项目权限额度。

第十三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围绕行业领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前研究编制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模板见附件3),用以指导项目前期谋划储备。目录清单应当包含资金用途、审批权限、绩效目标、任务清单(模板见附件4)等。

第十四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项目、谁组织申报”的原则开展项目储备,并提前一年组织项目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等各项工作。除应急救灾和据实结算资金外,保留市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9月底前完成项目储备,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县(市、区)的,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延续性政策的绩效目标和考核要求下发各地,指导县(市、区)参照市级做法储备项目。

第十五条    保留市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中属于竞争性分配的,每年6月底前启动下一年度预算项目申报遴选和评审论证,原则上9月底前确定具体项目;属于事后奖补的,实行错期配置,采用跨年滚动方式确定奖补对象和奖补金额;属于滚动安排的,在9月底前确定下一年度工作任务、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下放县(市、区)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可参照市级做法开展。

第十六条    编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必须具备可执行条件,完成项目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建设项目、政务信息化项目必须完成项目立项审批,落实项目建设所必须的土地、环评等各项要素和手续,做到预算一经批复即可支出使用。

第十七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市、区)的指导。对于保留市级审批项目权限的转移支付资金,要指引县(市、区)按照市级项目储备评选要求谋划储备项目,开展项目申报。对于下放县(市、区)审批项目权限的资金,要明确项目储备管理要求,督促县(市、区)在既定的资金使用方向内提前谋划项目储备,加强对县(市、区)储备项目审核,确保资金一经下达即可支出使用。


第四章预算编制

第十八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项目储备情况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计划。除应急救灾和据实结算资金外,保留市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应当带具体可实施项目申请预算,因特殊原因暂无法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应明确资金支出结构和使用方向,制定项目细化工作计划,在预算编制阶段细化至具体可实施的项目。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度财力情况,综合项目入库、支出执行、绩效评价结果、审计监督意见等,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意见,削减取消低效无效支出。如因收支平衡需要,需压减专项资金预算,由市财政部门按程序纳入年度预算草案报批。

第二十条    保留市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采用项目法分配。下放县(市、区)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市业务主管部门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应当与各县(市、区)储备项目数量和质量挂钩,并在各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分配要素或标准。

市级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要求:

(一)优先保障中央、省、市相关政策或考核任务目标资金需求,不得留下资金缺口。

(二)优先解决已立项(开工)项目的资金缺口,不得留下“半拉子”项目。

(三)优先保障基本民生项目需求,不得擅自提标扩围。

(四)积极推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根据工作任务分配资金,并同步制定具体任务清单。

(五)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其中属于民生领域的支出,应当主要采用人口、面积、里程、规模等客观因素进行分配;财力性的补助资金应当制定分类分档补助标准进行分配;推动工作的引导性资金,根据工作开展的客观条件、难易程度、以往工作业绩和绩效等情况,可以分类设定保障性、激励性、工作性等因子和权重,采取综合因素法分配。各部门要定期评估分配因素的合理性,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优化分配因子和权重,提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

(六)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应当通过公开征集、专家评审、集体决策、公开公示等程序分配。面向竞争性领域的资金,要优先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

(七)经营性领域产业发展类的资金应当优先采用“补改投”方式。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分配的项目承担管理主体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拟纳入预算的项目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重点支持的领域和方向。

(二)是否符合各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是否满足资金支持门槛条件。

(三)是否体现聚焦、成熟的分配要求。

(四)是否违反中央、省和市的禁止性规定,是否存在违规政府购买服务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确定后,市业务主管部门将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公示无异议后报市财政部门。其中,保留市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应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部门党组(委)会议集体审议后,在公示前报分管市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后,市本级支出原则上全部列入年初部门预算管理;保留市级审批项目权限的转移支付支出带项目提前下达县(市、区)。下放县(市、区)审批项目权限的转移支付支出,市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提前下达时原则上应下发任务清单,指导各县(市、区)参照市的做法,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

除应急救灾和据实结算资金外,保留市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阶段未细化到具体项目或项目经审核不具备实施条件的,由市财政部门按程序报批调减预算额度。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应与政策依据、业务范围、支出内容相匹配,绩效指标设置应涵盖业务相关的个性化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应全面合理、可衡量、可考核,体现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任务清单应与绩效目标对应,反映可量化、可执行、可检验的工作任务目标,明确完成时间和效果,与资金政策和额度相匹配,不得脱离实际。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可按照不超过相应“财政事权”金额的2%计提工作经费下放县(市、区)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工作经费应主要由县(市、区)使用。工作经费要优先保障项目前期工作,用于前期论证、入库评审、项目验收、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与专项资金管理直接相关支出,不得用于编内人员工资、津补贴等个人福利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他无关支出。工作经费的具体管理使用在各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六条    年度预算批复后,预算编制阶段未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和市本级财政预算支出有关审批权限规定办理资金分配下达。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程序公示后,在预算法规定下达时限7日前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后7日内发文下达专项资金。除应急救灾和据实结算外,6月底前仍未分配下达且无正当理由的,市财政部门按余额不低于20%比例扣减当年和下年度资金额度县(市、区)未按要求及时审批项目或因不具备实施条件无法在年底前实际支出的,由市财政部门收回统筹重新安排。

下放县(市、区)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在预算法规定下达时限7日前制订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报对口市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按预算法规定时限办理资金分配下达。

第二十七条    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专项资金下达(含提前下达)时同步下达任务清单,最迟不得晚于专项资金下达(含提前下达)后15日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在制定任务清单、接受备案等过程中指定具体项目及金额。

县(市、区)在完成市级下达的任务清单前提下,可在同一“财政事权”内统筹使用剩余资金,并将统筹使用情况报市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约束,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除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原则上不追加支出。年中出台的新增财政支出的政策措施,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严格控制预算调剂,确需调剂资金的,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按市本级财政预算支出有关审批权限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年度预算批复和专项资金下达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保障资金到位,并对专项资金支出进度进行监控。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对照支出计划每月研究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加强对资金支出的通报和督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快项目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支出。


第六章 监控、评价和信息公开

第三十条    预算执行阶段,市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事前支持项目和事后支持项目的不同类型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监控,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责成项目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执行。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与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进行监控。

第三十一条    预算年度终了,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布置各县(市、区)、各单位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单位自评,对单位自评情况进行汇总并核查,将汇总核查情况报送市财政部门。实施周期内,市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分别适时组织开展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项目实施完毕后,按照“谁审批具体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并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将验收或考评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验收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是本部门经管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公示的责任主体。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以适当方式公开财政资金使用情况。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由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用款单位对管理过程产生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公示。

第三十三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外,专项资金的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模板见附件5),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开。

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在相关信息审批生效后20日内,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或相关信息系统等载体向社会公开。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用款单位也要通过本部门或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及其他信息载体进行公开。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汇总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新增、调剂,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符合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抽查。

市业务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负责组织项目入库,申报资金预算,制定明细分配方案,下达任务清单,开展信息公开和绩效管理。指导和督促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加快专项资金分配,对保留市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承担市级下达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的主体责任,负责县(市、区)项目库管理,做好专项资金细化分配下达,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组织项目实施、监管和绩效管理等。

用款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具体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加强财务管理,做好绩效自评,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实施审计监督,向市政府提出审计结果报告;按规定将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移交监察机关。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专项资金依托“数字政府”公共财政综合管理平台管理,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实行全流程全链条监控。

第三十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申请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业务主管部门追回专项资金,并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将失信信息纳入申请单位社会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第三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联合市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制定或修订各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业务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需要细化制定实施细则,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府〔2019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新增设立申报表

2.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估报告参考模板

3.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参考模板

4.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参考模板

5.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内容概要


   


附件:

1.江府〔2023〕24号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