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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是工会履行社会职责,发挥职能作用的保障。目前工会经费存在着收缴难、收缴率低,经费不足的现状,特别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纷纷改制,非公有制企业不断增加,不组建工会和不缴交工会费的企业大量地存在,这对于已组建工会以及缴交工会费的企业来说极其不公平,特别是碰到有劳资纠纷时,需要工会出面协调解决的往往又是这些不组建工会和欠交工会费的企业。目前,工会经费来源渠道的狭窄性大大制约了工会履行职责的功效性,特别是基层工会,每年都必须要向上一级工会上缴一定的工会费任务数,使本来工会经费就不多的基层工会的工作开展更是举步艰难,凝聚力越来越削弱。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法律从文字上规定了企业组建工会的责任和缴交工会费的义务,大大增强了工会组织的合法性和工会费缴交的法律必然性。但是,法律在执行的过程中仍然缺乏强有力的措施。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不组建工会与不缴交工会费对企业不存在任何经营上的影响,企业仍然运作,并可省下一笔工会费,没有一个利益关系的部门约束它,但是工商、税务等部门就不一样,他们是企业生存的瓶颈,企业的组建和年审都必须要通过这些部门。特别是近几年来,全国不少的地区都有实行由工商或税务部门代收工会费的举措,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因此,建议我市也应对《工会法》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委托工商或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推动工会费的收缴工作,推动基层工会的发展,切实发挥工会组织职工参与企事业单位的民主政治建设,切实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好劳动关系,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在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