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匿名网民
留言日期:
2018-11-23
主题:
公积金贷款
内容:
目前在长春缴纳公积金,办理过两次公积金贷款。第一次贷款已还清,第二次贷款预计很快还清,名下无住房。如果在江门市买房,是否可以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若可以,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距离第二次还清时间点是否有时间限制?江门市针对特殊引进人才是否有相应政策?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18-11-28
答复时间:
2018-11-28
答复单位: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答复内容:
一、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如下:
(一)首套房认定标准。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 成员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认定为首套房贷款,执行住房公积金首套房贷款政策。
(二)第二套房认定标准。职工家庭成员有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已还清的,认定为第二套房贷款,执行住房公积金第二套房贷款政策。
(三)职工家庭成员累计有过两次或两次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制定针对特殊引进人才的政策,如需咨询其他方面是否有针对特殊引进人才的相应政策。
我中心已派人联系市民,向其说明了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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