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暂行办法》(江公积金管委会〔2019〕1号)第五条规定,公积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低于85%的,可启动商转公贷款。从2019年7月10日起,蓬江区、高新(江海)区开办商转公贷款。目前,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均高于85%,暂不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商转公贷款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办理:(一)先结清原商业贷款后发放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经住房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同意后,先自筹资金还清商业贷款,配合受托银行办理原商业贷款抵押权注销登记及商转公贷款或组合贷款抵押权登记手续后,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公积金贷款。(二)以公积金贷款直接归还原商业贷款。借款申请人申请以公积金贷款直接归还原商业贷款的,原商业贷款银行应与受托银行一致,且具备住房所在地公积金贷款代办资格。借款人经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同意,配合原商业贷款银行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或第二顺位抵押权登记手续后,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公积金贷款,贷款资金直接划至指定的还贷账户,归还原商业贷款部分或全部余额。商转公贷款条件:(一)借款申请人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并办理商业贷款; (二)原商业贷款已还款年限及剩余年限均在1年以上,当前无逾期,且尚未结清; (三)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提前偿还商业贷款; (四)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且仅为该商业贷款设定了抵押权,无其他担保,无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 (五)借款申请人无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发生贷款逾期; (六)商转公贷款与原商业贷款借款人、抵押人一致;(七)符合国家、省和我市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