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新会区出台了《新会区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实施方案(试行)》,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可操作性不够强、正面导向作用成效不够理想等问题,有待完善解决。日前,《新会区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实施方案》在原基础上修订完善后统一印发。
《新会区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实施方案》旨在督促推动全区各级党组织在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中担负起容错纠错、澄清正名、关怀帮扶的政治责任,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营造积极向上的干事创业氛围,培育适宜干将、勇将、猛将成长的土壤。
文/张奕维 叶田 新纪宣
为想干事的人撑腰 为敢担当的人鼓劲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调动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提振改革创新和担当实干的精气神,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新会实际,日前,新会区修订完善《新会区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实施方案》(简称《方案》)。
《方案》明确,容错纠错,是指对干部在工作中的失误错误,符合本方案规定条件的,依规依纪依法免予追究责任或从轻、减轻追究责任,监督、推动及时纠正问题。方案适用于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人员。
如今,新会区正以“千亿GDP”“千亿产业链”“百亿级国资”为目标动力,全力抢抓“双区”和横琴、前海两个合作区建设的重大机遇,“一园三中心”齐头并进新局面已逐步形成。
改革创新无法按图索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出错的概率自然要比按部就班大得多。《方案》列举了以下7种情形,可予以容错处理:
一是在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和省、市、区工作部署要求中,加压奋进、开拓进取,积极作为、主动履职,出现一定过失偏差或失误错误的;
二是在推进改革创新工作中,因国家性政策调整、上级决策部署发生变化,或者政策界限不明确和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出现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是在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执行急难险重任务等工作中,积极作为、主动揽责涉险,急事急办突破程序,出现一定失误错误或引发矛盾的;
四是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工作中,立足全局利益、勇于破除障碍,因情况特殊复杂,造成一定损失或影响的;
五是在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服务群众、服务企业等工作中,为提高效能、方便群众,进行容缺受理,出现失误错误或一定程序瑕疵的;
六是因上位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部门间职责边界不清,或者属于执法监管空白事项,主动担当作为、解决问题,出现失误错误或引发矛盾的;
七是其他失误错误,但工作效果总体上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
予以容错免责的,在干部考核、评先评优、干部提拔使用、职级晋升、职称岗位评聘、工资绩效奖金以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等方面不受影响。
坚定改正错误的信心 重振干事创业的决心
容错纠错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做到严有标准、宽有尺度,刚柔并济、宽严相济。《方案》明确指出,该方案遵循“三个区分开来”原则: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给想干事创业的干部撑腰打气,激励他们敢闯敢试、积极作为、心无旁骛地谋改革促发展。
《方案》对实施流程作出了明确规定,并附上处理期限。对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出现的失误错误实行“谁问责追责,谁容错”,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主动考察是否具备容错情形。需要进行容错的领导干部,可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提出申请。责任追究机关在启动容错纠错程序后,应对发现或受理的情形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充分听取责任追究对象及其所在党组织、相关部门的事实说明或申诉意见,核实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调查核实遵循考察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挽回损失情况标准综合分析判断。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依规依纪依法对责任追究对象的失误错误问题提出是否予以容错的意见。
容错不是最终目的,推动事业发展才是目的,容错的同时必须注重纠错。《方案》指出,责任追究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尽力消除影响、挽回损失,同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适时开展跟踪回访,从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加强关心爱护,帮助干部放下包袱,督促检查问题整改落实,对整改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