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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0070625114/2020-00526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0-11-30
名称: 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的通知
文号: 江财农〔2020〕134号 发布日期: 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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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04  浏览次数:-

  江财农〔2020〕134号

  

台山市、开平市财政局: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的通知》(粤财农〔2020〕142号)精神,现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收入请列入2021年“转移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收入(1100225)”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支出请列入2021年“农林水支出(213)”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经济科目根据支出性质与实际用途列支。年终请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二、本次下达的资金,待2021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2021年年中将根据财政部明确的2021年产粮大县奖励资金分配名单及金额进行调整和据实清算,多退少补。

  三、本次下达的资金,请按照《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8〕413号)等有关规定,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并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四、根据《财政部关于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的指导意见》(财建〔2013〕814号),本次下达资金的使用方案和绩效目标由县级财政部门确定。请各有关市按要求制订资金使用方案和绩效目标,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请及时组织对2021年中央财政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评,并于2021年10月30日前将自评报告上报市财政局(农业和资源环境科)。

  五、根据《转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江财农〔2017〕65号)要求,请有关市落实做好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有关保险工作。


  附件: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产粮大县奖励资金安排表


  江门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江门市农业农村局,台山市、开平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11月30日印发


江财农附件.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