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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0070625114/2021-00235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1-05-31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财罚〔2021〕2号)
文号: 江财罚〔2021〕2号 发布日期: 202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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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财罚〔2021〕2号)

发布日期:2021-06-02  浏览次数:-

  当事人:深圳市耕创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60893J

  法定代表人:闫文斌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锦龙大道2号精锭科技工业园2号楼


  本机关对你公司在“江门市文化馆LED显示屏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M2020-A044,以下简称“涉案项目”)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于2020年9月8日投标涉案项目并成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为966800元,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你公司在涉案项目的投标文件中提供多画面拼接处理器(品牌型号:耕创/Ks9000)的CCC证书(证书编号:2018011609071286)复印件,该证书复印件载明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通过该证书复印件载明的查询渠道(国家认监委网站www.cnca.gov.cn)核查和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核查确定,编号为2018011609071286的CCC证书于2020年8月20日被撤销,其有效期应为2020年10月29日,与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交的证书复印件所记载信息不一致。在调查过程中,你公司承认该证书复印件系虚假材料。以上事实有涉案项目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补充通知、中标结果公告、你公司投标文件、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回复函、询问笔录、你公司答复函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于2021年4月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江财罚〔2021〕1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权利。对此,你公司未作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并参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粤财法函〔2014〕134号)等规定,你公司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为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采购金额966800元(玖拾陆万陆仟捌佰元正)千分之五的罚款4834元(肆仟捌佰叁拾肆元正);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附《江门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财政局

  2021年5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