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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0070625114/2024-00048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4-01-22
名称: 文本解读:江门市市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办法
文号: 江发改办〔2024〕20号 JMBG2024002 发布日期: 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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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解读:江门市市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1-31  浏览次数:-

  文件: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市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办法》的通知

  图解:江门市市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办法

  答记者问:江门市市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办法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市级储备冻猪肉管理,进一步明确参与市级储备冻猪肉工作各方的职责、承储企业选择方式以及储备费用标准确定原则,规范市级储备冻猪肉储存、管理、动用流程,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联合江门市财政局制定了《江门市市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广东省省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办法》(粤粮物〔2021〕166号)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市级储备冻猪肉收储、管理、轮换、动用、监督检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9章33条,分为总则、职责分工、承储企业管理、收储轮换管理、储存管理、动用管理、费用管理、监督检查、附则。

  (一)总则。明确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市级储备冻猪肉定义、动用权属、基本原则和运行机制,以及《管理办法》适用对象。

  《管理办法》明确市级储备冻猪肉是市政府的专项储备物资,动用权属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

  (二)职责分工。明确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局和承储企业的相关职责。

  《管理办法》明确承储企业负责市级储备冻猪肉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动用实施,对市级储备冻猪肉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及时处理并向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局报告发现的问题,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三)承储企业管理。明确承储企业、承储数量确定方式,承储合同约定内容,以及承储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管理办法》规定承储企业、承储数量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确定,承储期一般为3年;紧急情况下,可采取邀标竞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同时,明确了原则上不允许在江门市域外储存。

  (四)收储轮换管理。明确市级储备冻猪肉收储、质量标准、轮换方式、库存量要求。

  《管理办法》规定市级储备冻猪肉轮换实行市场化运作;市级储备冻猪肉质量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入库前应当经法定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才能作为市级储备冻猪肉储存。

  (五)储存管理明确储备冻猪肉储存要实行专仓(堆)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

  《管理办法》明确市级储备冻猪肉要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合格、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六)动用管理。明确储备冻猪肉动用权限、动用情形、动用方式、动用程序、动用要求和动用后的补库时限,动用时各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职责。

  《管理办法》规定市级储备冻猪肉动用包括免费调拨、限价销售、降价销售、随行就市投放等4种方式;明确市级储备冻猪肉动用完成后,承储企业应当在2个月内自行完成补库。

  (七)费用管理。明确储备费用补贴标准的确定方式、费用补贴拨付方式及补偿机制。

  《管理办法》明确为平抑市场物价或应对突发事件,指令承储企业限价销售、降价销售或者免费调拨市级储备冻猪肉,造成销售价低于同时期、同地区、同等级冻猪肉市场平均价的差价或免费调拨产生的成本价,由政府负责补偿。

  (八)监督检查。明确各部门监督管理的职权、监管内容等。

  《管理办法》明确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和承储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九)附则。规定本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时间。

  《管理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28日。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咨询电话:0750-383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