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发展和改革局,市区各供水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九部门《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工信民营〔2020〕38号)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支持力度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市监〔2020〕21号)有关精神,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现就我市落实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水价格措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用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下调10%,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执行。
二、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企业用水用气实施临时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江发改价格〔2020〕73号)规定的企业用水临时价格优惠政策执行时间调整为从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
三、请各市、区发展改革局加强对供水价格监管,督促指导供水企业抓好政策落实。各供水企业要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告知工作,2020年上半年,对受疫情影响不能足额缴纳用水费用的用户实行“欠费不停供”;妥善做好政策执行时间追溯,对已收取的优惠款要及时退回或抵扣给用户,尽快将政策执行到位。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