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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00706244X8/2021-00103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成文日期: 2021-04-21
名称: 江门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江门市落实〈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的行动方案》的通知
文号: 江大湾区〔2021〕1号 发布日期: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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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江门市落实〈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的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22  浏览次数:-

解读文本:《关于江门市落实〈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的行动方案》政策解读


江门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关于江门市落实<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

建设的意见>的行动方案》的通知


江大湾区〔2021〕1号 


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中央、省直驻江有关单位:

  《关于江门市落实<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的行动方案》已经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若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金融局反映。

江门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

2021年4月21日

关于江门市落实《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

大湾区建设的意见》的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20〕95号)及《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金监〔2020〕51号),进一步推进我市金融开放创新,深化江澳金融合作,探索拓展江门与香港的金融合作,提升江门市金融发展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提升本外币兑换和跨境流通使用便利度

  (一)推动外贸企业开展贸易便利化试点。

  1、按照贸易便利化试点政策指导意见和细则,支持我市银行机构通过上级行向省外汇局争取,推动我市更多企业纳入贸易便利化试点。(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金融局)

  (二)完善贸易新业态外汇管理。

  2、支持从事市场采购贸易、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的江门市居民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凭相关单证办理结购汇。支持我市更多银行落地个人贸易便利化结算措施,促进个人开展市场采购贸易和跨境电子商务。推动银行业务模式创新,在单证审核和业务流程上为个人提供更便捷的服务。(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江门银保监分局)

  (三)有序推动“理财通”在我市落地。

  3、支持我市银行机构按照上级行的工作部署,实施“理财通”业务试点,推动江门居民通过港澳银行购买港澳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以及港澳居民通过江门银行机构购买本地销售的理财产品。(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江门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局)

  (四)争取在我市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

  4、按照省的工作部署,推动我市开展本外币资金池业务试点,进一步便利我市跨国企业集团在境内外成员之间进行本外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江门银保监分局)

  (五)支持银行开展跨境贷款业务。

  5、支持我市商业银行在宏观审慎的框架下,通过行内银团或风险参贷的方式向港澳地区的机构或项目发放跨境贷款,贷款资金用于境外借款人生产经营、境外股权并购或项目项下各类资金需求等。(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江门银保监分局)

  (六)稳步扩大跨境资产转让业务试点。

  6、支持我市商业银行在满足风险管理要求基础上,规范有序试点开展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探索扩大跨境转让的资产品种,并纳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江门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局)

  (七)支持江门非银行金融机构与港澳地区开展跨境业务。

  7、支持江门市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按规定在开展跨境融资、跨境担保、跨境资产转让等业务时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江门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局)

  二、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深化江门与港澳金融合作

  (八)支持港澳金融机构在我市展业。

  8、加大力度吸引港澳银行在我市新设分支机构开展业务,进一步提升江门市银行业对外开放水平。支持外资银行在江门市分支机构做大做强,探索香港、澳门地区银行在江门市设立经营机构。(牵头单位:市金融局,责任单位:江门银保监分局)

  9、支持有条件、有意向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参与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按照商业自愿原则在江门市设立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及其他专业投资子公司。(牵头单位:市金融局,责任单位:江门银保监分局)

  (九)扩大保险业开放。

  10、认真落实银保监会对外开放的工作部署,做好政策辅导、沟通协调和引导推动,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保险机构在江门市设立经营机构。(牵头单位:江门银保监分局,责任单位:市金融局)

  11、推动完善跨境机动车保险制度。对经港珠澳大桥进入广东行驶的港澳机动车辆实施“等效先认”政策,将跨境机动车向港澳保险公司投保责任范围扩大到内地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视同投保内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推动两地保险机构合作开发跨境医疗保险等更多创新产品。(牵头单位:江门银保监分局,责任单位:市金融局)

  12、研究设立港澳保险售后服务中心,为客户提供人身保险、医疗保险、车险等售后服务。推动两地保险制度衔接完善。(牵头单位:市金融局,责任单位:江门银保监分局)

  (十)引入侨资设立外资法人金融机构。

  13、发挥侨乡优势,支持香港、澳门的资金与江门国资、社会资本在我市共同合作设立法人保险、证券、银行等金融机构。(牵头单位:市金融局,责任单位:市国资委,江门银保监分局)

  三、推进粤港澳资金融通渠道多元化,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十一)积极争取粤港澳大湾区相关资金投向我市重点项目。

  14、研究出台我市QFLP操作办法,吸引港澳资金通过QFLP投资我市基础设施建设、现代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对QFLP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研究完善优化QFLP退出渠道。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联系,及时跟进粤港澳大湾区相关基金的设立情况,支持基金投向我市重点项目。推动我市企业对接澳门中葡平台、中葡基金和粤澳基金。(牵头单位:市金融局,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

  15、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鼓励港澳地区人民币保险资金回流,为江门市建设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港澳保险公司依法取得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为江门市建设提供融资支持。(牵头单位:市金融局,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江门银保监分局)

  16、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支持江门与港澳地区三地机构设立基金,鼓励保险资金、银行理财资金按规定参与相关基金。推动我市国资平台发行基础设施REITs,引导港澳地区及海外各类社会资金,积极参与基础设施REITs试点。(牵头单位:市金融局,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十二)支持企业通过全口径外债融入境外资金。

  17、依托江门与澳门金融合作的良好基础,按照跨境融资便利化的有关规定,支持我市银行机构通过境内外分行联动帮助我市企业在境外融资,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使用外债。(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金融局)

  (十三)支持非投资性企业开展股权投资试点。

  18、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企业依法以资本项目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符合生产经营目标的境内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在真实、合规前提下,可以按照实际投资规模将资金直接划入被投资企业。(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

  (十四)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

  19、推动绿色金融业务发展。支持银行、保险、证券、基金机构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我市环保等重点领域重点项目的金融支持,扩大绿色信贷规模、提高风险保障。(牵头单位:市金融局,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江门银保监分局)

  (十五)推动我市企业资本市场融资。

  20、深度融入粤港澳大湾区资本市场发展。支持我市企业通过香港、澳门发行债券。鼓励我市企业在粤港澳大湾区内交易所上市。(牵头单位:市金融局,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

  四、进一步提升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服务创新水平

  (十六)支持港澳发展特色金融产业。

  21、全力支持澳门打造中国-葡语国家金融服务平台,打造特色江澳金融合作。支持我市金融机构开展葡语国家人民币清算等金融业务。(牵头单位:市金融局,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

  (十七)加大科技创新金融服务。

  22、推动知识产权融资。支持我市企业通过依托深圳证券交易所建设的全国性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市场,实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资本的有效对接。支持我市金融机构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多样化业务模式,加大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力度。(牵头单位:市金融局,责任单位:江门银保监分局)

  23、促进粤港澳金融科技合作和行业交流,支持开展金融科技课题研究,深化金融科技合作。(牵头单位:市金融局,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江门银保监分局)

  (十八)推动民生金融发展。

  24、按照省的工作部署,争取港澳地区代理见证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增加我市为试点,允许江门市银行机构为港澳居民办理开立内地Ⅱ类、Ⅲ类个人银行账户业务。(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

  25、持续推动移动支付在智慧交通、智慧生活等粤港澳大湾区城乡重点领域深度应用。推动我市机构接入跨境电子直接缴费系统。(牵头单位:市金融局)

  26、完善港澳居民住房按揭贷款手续。支持开展不动产跨境抵押登记,允许港澳居民将其在江门市购买的自住住宅抵押给境外银行,支持境外银行机构为港澳居民在我市购房提供住房按揭贷款业务,进一步便利港澳居民在江门安居落户。(牵头单位:市金融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

  五、切实防范跨境金融风险

  (十九)加强粤港澳金融合作。

  27、拓展江门与粤港澳大湾区各市的金融合作。积极探索与深圳前海、珠海横琴及广州南沙自贸区的合作,支持深圳建设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支持广州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在银行、资本市场等业务领域开拓与香港的合作。(牵头单位:市金融局)

  28、健全与港澳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络机制,围绕信息交流、风险防范、民生金融、金融监管合作等主题,进一步加强三地金融监管交流和协调。(牵头单位:市金融局)

  29、推动完善创新金融监管规则,研究成立跨境金融创新的监管“沙盒”。(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江门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局)

  30、全面深化江门与澳门金融合作。在《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及《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框架下,完善修订《关于加强江澳金融合作的备忘录》,建立与澳门金融更紧密更高层次的合作关系。建立沟通机制,定期举办江澳金融合作工作会议。(牵头单位:市金融局)

  (二十)推动粤港澳金融人才培养与交流合作。

  31、支持引入粤港澳大湾区高端金融人才,为金融人才在社会福利、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支持服务。研究出台政策吸引港澳地区青年金融人才在江门工作。(牵头单位:市金融局,责任单位:市人才工作局)

  32、鼓励金融机构人才交流合作。支持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政府部门之间通过实习、跟班学习、实践锻炼等方式加强交流,推动地方政府与各级金融机构良好互动,提升业务水平。(牵头单位:市金融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工作局)

  (二十一)加强政策研究。

  33、加强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智库建设,打造拥有国际视野和战略意识的智库力量。由市金融局牵头,联合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及江门银保监分局,及时对粤港澳大湾区内金融发展新政策、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研究我市的落地细则。深化与我市各金融机构的联系,支持我市金融机构向上级部门争取各项金融试点落地。(牵头单位:市金融局,责任单位:市委政研室、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江门银保监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