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四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07年6月-2020年7月因涉及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的车辆,被江门市公安交警支队蓬江大队、江海大队、江门大道大队依法扣留的3913辆超标电动车、机动车、单车(详情请登陆江门公安局网站通知通告栏查询,网址:http://www.jiangmen.gov.cn/bmpd/jmsgaj/,当事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现予以公告。请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江门市公安局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