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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007062845L/2025-00004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5-01-09
名称: 关于印发江门市公安机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
文号: 江公通〔2024〕123号 JMBG2024043 发布日期: 2025-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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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公安机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1-09  浏览次数:-

文本解读:《江门市公安机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图片解读:《江门市公安机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动画解读:《江门市公安机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局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门市公安机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公安局

2024年12月20日


江门市公安机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基本

编码

处罚

依据

处罚种类

及幅度

违法程度

处罚裁量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注释

1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44020601K00Y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一)在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的;
(二)发送诈骗信息不满二千条,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不满二百人次,或者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不满二千次的;
(三)诈骗数额不满一千元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参照《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从行为人在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是否起主要作用、是否冒充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在境外实施、是否因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过行政处罚、诈骗数额、发布的诈骗信息等方面确立具体的裁量情节。

一般

(一)在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两年以内多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未经处理的;
(三)组织、策划、实施、参与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
(四)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的;
(五)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六)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七)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或者防疫、慈善等名义诈骗的;
(八)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诈骗的;
(九)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十)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十一)发送诈骗信息二千条以上,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二百人次以上,或者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二千次以上的;
(十二)诈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十三)因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五年以前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两年以前受过行政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四)造成被侵害人轻伤等后果的;
(十五)其他情节一般的情形。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严重

(一)因犯罪情节轻微,被决定不起诉或者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
(二)因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五年以内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两年以内受过行政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

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

44020601J00Y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一)在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中起次要作用的;
(二)发送诈骗信息不满二千五百条,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不满二百五十人次,或者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不满二千五百次的;
(三)诈骗数额不满一千五百元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参照《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从行为人在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是否起主要作用、是否冒充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在境外实施、是否因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过行政处罚、诈骗数额、发布的诈骗信息等方面确立具体的裁量情节。

一般

(一)两年以内多次或者为多个对象提供帮助未经处理的;
(二)组织他人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或者在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为第一条违法程度“一般”情形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

(四)诈骗数额在一千五百元以上的;
(五)被帮助对象发送诈骗信息二千五百条以上,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二百五十人次以上,或者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二千五百次以上的;
(六)因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五年以前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两年以前受过行政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
(七)造成被侵害人轻伤等后果的;
(八)其他情节一般的情形。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严重

(一)因犯罪情节轻微,被决定不起诉或者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
(二)因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五年以内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两年以内受过行政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

非法制造、买卖、提供、使用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44020601R00O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较轻

初次非法制造、买卖、提供、使用除伪基站以外的实施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一套(件),且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未被用于违法活动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参照《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对比《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九条关于电话卡、银行卡的数量标准,从行为人的职业身份、涉诈设备、软件的数量、是否被用于非法活动、主观明知、是否因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等方面将本条的处罚标准确立具体的裁量情节。

一般

(一)非法制造、买卖、提供、使用除伪基站以外的实施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二套(件)以上不满五套(件),或者同时使用二套(件)的;
(二)电信、互联网等行业从业人员实施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提供、使用的实施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被用于发送诈骗、赌博、招嫖、木马病毒、钓鱼网站链接等违法信息以及其他违法活动的;
(四)明知他人实施违法活动的;
(五)向两个以上对象非法制造、买卖、提供、使用或者两次以上非法制造、买卖、提供、使用的;
(六)不退还违法所得、退赔被侵害人的;
(七)有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妨害调查行为的;
(八)因电信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违法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过行政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
(九)其他情节一般的情形。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一)非法生产、销售、提供、使用伪基站设备一套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提供、使用除伪基站以外的设备、软件五套(件)以上不满十套(件),或者同时使用三套(件)以上不满五套(件)的;
(三)被用于发送诈骗、赌博、招嫖、木马病毒、钓鱼网站链接等违法信息五百条以上不满三千条,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十人次以上不满三百人次,或者页面浏览量累计五百次以上不满三千次的;
(四)电信、互联网等行业从业人员实施或者明知他人实施违法活动,数额或者数量达到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或者被用于违法活动,数额或者数量达到第(二)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五)两年以内向多个对象非法制造、买卖、提供、使用或者多次非法制造、买卖、提供、使用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提供、使用的实施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被用于犯罪活动或者电信网络诈骗等境外信息网络违法活动的;
(七)因电信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违法活动五年以前十年以内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两年以前五年以内受过行政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卖、提供、使用实施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十套(件)以上,或者同时使用五套(件)以上,或者非法生产、销售、同时使用伪基站设备二套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二万五千元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提供、使用的实施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被用于发送诈骗、赌博、招嫖、木马病毒、钓鱼网站链接等违法信息三千条以上,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三百人次以上,或者页面浏览量累计三千次以上,不构成犯罪的;
(三)电信、互联网等行业从业人员实施、被用于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明知他人实施违法活动或者两年以内向多个对象非法制造、买卖、提供、使用或者多次非法制造、买卖、提供、使用,数额(包括按照相应标准折算)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提供、使用的实施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被他人用于犯罪活动且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五)因电信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违法活动五年以内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两年以内受过行政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因犯罪情节轻微,被决定不起诉或者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4

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44020601Q00Y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二条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较轻

(一)出售、提供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一条的;
(二)出售、提供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个人信息不满十条的;
(三)出售、提供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信息不满五十条的;
(四)违法所得不满五百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参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从行为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种类和数量、职业身份、违法次数、是否因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等方面确立具体的裁量情节。

一般

(一)出售、提供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二条以上不满十五条的;
(二)出售、提供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个人信息十条以上不满一百五十条的;
(三)出售、提供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个人信息五十条以上不满一千五百条的;
(四)数量未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照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额或者数量标准的;
(五)违法所得五百元以上不满二千元的;
(六)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个人信息出售、提供给他人,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七)出售、提供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重病患者及其亲属的个人信息,或者出售、提供的个人信息被用于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
(八)向两个以上对象或者两次以上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的;
(九)未退还违法所得、退赔被侵害人的;
(十)有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妨害调查行为的;
(十一)因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二)其他情节一般的情形。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一)出售、提供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十五条以上不满三十五条的;
(二)出售、提供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个人信息一百五十条以上不满三百五十条的;
(三)出售、提供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信息一千五百条以上不满三千五百条的;
(四)数量未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额或者数量标准的;
(五)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不满四千元的;

(六)出售、提供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重病患者及其亲属的个人信息,或者出售、提供的个人信息被用于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七)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个人信息出售、提供给他人,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两年以内向多个对象或者多次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的;
(九)出售、提供行踪轨迹信息的;
(十)因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五年以前十年以内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两年以前五年以内受过行政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一)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一)出售、提供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三十五条以上的;
(二)出售、提供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个人信息三百五十条以上的;
(三)出售、提供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个人信息三千五百条以上的;
(四)数量未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额或者数量标准的;
(五)违法所得四千元以上的;
(六)出售、提供个人信息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或者出售、提供行踪轨迹信息十五条以上的;
(七)出售、提供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重病患者及其亲属的个人信息,或者出售、提供的个人信息被用于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个人信息出售、提供给他人,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两年以内向多个对象或者多次出售、提供个人信息,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十)造成被侵害人轻伤等后果的;
(十一)因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五年以内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两年以内受过行政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二)因犯罪情节轻微,被决定不起诉或者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5

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洗钱帮助

44020601P00Y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较轻

(一)洗钱金额累计不满一千元,或者单笔金额不满三百元的;
(二)帮助洗钱行为造成被骗资金无法挽回,损失金额不满二千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参照《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和《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从行为人洗钱的金额、职业身份、违法次数、是否使用他人帐户、是否因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洗钱(掩饰、隐瞒违法所得)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等方面确立具体的裁量情节。

一般

(一)洗钱金额累计一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单笔金额三百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
(二)帮助洗钱行为造成被骗资金无法挽回,损失金额达到二千元以上不满二万元的;
(三)使用他人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帮助洗钱的;
(四)通过贸易对冲、虚拟货币方式,或者使用多个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提供洗钱帮助的;
(五)系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所得或者第一条违法程度“一般”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电信网络诈骗所得的;
(六)银行、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帮助洗钱的;
(七)为两个以上不满七个对象提供洗钱帮助或者帮助洗钱两次以上不满七次的;
(八)不退还违法所得、退赔被侵害人的;
(九)有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妨害调查行为的;
(十)因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洗钱(掩饰、隐瞒违法所得)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过行政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一)其他情节一般的情形。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一)洗钱金额累计三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或者洗钱加上来历不明资金的总金额累计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或者单笔金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
(二)帮助洗钱行为造成被骗资金无法挽回,损失金额累计达到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三)有本条违法程度“一般”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且数额或者数量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四)银行、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帮助洗钱,数额或者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五)为七个以上不满十个对象提供洗钱帮助或者帮助洗钱七次以上不满十次的;
(六)因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洗钱(掩饰、隐瞒违法所得)五年以前十年以内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两年以前五年以内受过行政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一)洗钱累计金额十五万元以上,或者洗钱加上来历不明资金的总金额累计达到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单笔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帮助洗钱行为造成被骗资金无法挽回,损失金额累计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三)有本条违法程度“一般”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且数额或者数量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四)银行、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帮助洗钱,数额或者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五)为十个以上对象提供洗钱帮助或者帮助洗钱十次以上的;
(六)因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洗钱(掩饰、隐瞒违法所得)五年以内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两年以内受过行政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
(七)因犯罪情节轻微,被决定不起诉或者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6

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其他帮助

44020601N00Y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较轻

(一)提供其他帮助,致使发布或者搜索诈骗信息不满四十条,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不满四人次,或者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不满四十次的;
(二)广告推广、引流推广不满三人的;
(三)支付结算金额不满二千元或者致使他人被诈骗不满三百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参照《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和《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从行为人提供帮助造成诈骗信息的发布数量、诈骗数额、职业身份、违法次数、引流人数、是否因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等方面确立为具体的裁量情节。

一般

(一)提供其他帮助,致使发布或者搜索诈骗信息四十条以上不满四百条,或者拨打诈骗电话四人次以上不满四十人次,或者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四十次以上不满四百次的;
(二)广告推广、引流推广三人以上不满十五人的;
(三)为第一条违法程度“一般”情形第(三)项至第(十)项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
(四)支付结算金额二千元以上不满二万元或者致使他人被诈骗三百元以上不满三千元的;
(五)为两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或者提供帮助两次以上的;
(六)银行、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提供帮助的;
(七)未退还违法所得、退赔被侵害人的;
(八)有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妨害调查行为的;
(九)因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其他情节一般的情形。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一)提供其他帮助,致使发布或者搜索诈骗信息四百条以上不满四千条,或者拨打诈骗电话四十人次以上不满四百人次,或者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四百次以上不满四千次的;
(二)广告推广、引流推广十五人以上不满三十人的;
(三)支付结算金额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或者致使他人被诈骗三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
(四)为第一条违法程度“一般”情形第(三)项至第(十)项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数额或者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五)银行、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提供帮助,数额或者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六)两年以内为多个对象或者多次提供帮助的;
(七)因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五年以前十年以内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两年以前五年以内受过行政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一)提供其他帮助,致使发布或者搜索诈骗信息四千条以上,或者拨打诈骗电话四百人次以上,或者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四千次以上,不构成犯罪的;
(二)广告推广、引流推广三十人以上的;
(三)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致使他人被诈骗三万元以上的;
(四)两年以内为多个对象或者多次提供帮助,或者为第一条违法程度“一般”情形第(三)项至第(十)项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数额或者数量达到 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五)银行、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提供帮助,数额或者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六)因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五年以内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两年以内受过行政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
(七)因犯罪情节轻微,被决定不起诉或者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7

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互联网账号等

44020601M00Y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较轻

初次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互联网账号、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一张(条、个),且单向流入的资金不满三千元或者结算金额不满二千元,或者是自己的电话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或者未被用于违法活动,或者虽被用于违法活动但当事人有证据证实无主观过错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参照《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九条的规定,从行为人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卡的种类和数量、行为次数和方式、职业身份、银行流水、是否因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等方面确立具体的裁量情节。

一般

(一)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互联网账号等两张(条、个)以上不满十张(条、个),或者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两个以上不满五个的;
(二)单向流入的资金三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结算金额二千元以上不满二万元的;
(三)非法买卖、出租、出借他人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互联网账号等不满五张(条、个),或者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一个的;
(四)非法买卖、出租、出借又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的;
(五)明知他人实施违法活动的;
(六)电信、互联网、银行、网络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的;
(七)两次以上或者向两个以上对象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的;
(八)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的卡、帐户、账号等被用于发送诈骗、赌博、招嫖、木马病毒、钓鱼网站链接等违法信息以及其他违法活动的;
(九)不退还违法所得、退赔被侵害人的;
(十)有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妨害调查行为的;
(十一)因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二)其他情节一般的情形。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一)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互联网账号等十张(条、个)以上不满二十张(条、个),或者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五个以上不满十个的;
(二)非法买卖、出租、出借他人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互联网账号等五张(条、个)以上不满十张(条、个),或者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两个以上不满五个的;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按照比例折算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的;
(四)单向流入的资金三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或者单向流入的资金在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且其中含诈骗资金在三千元以上,或者结算金额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五)被用于发送诈骗、赌博、招嫖、木马病毒、钓鱼网站链接等违法信息,数量在五百条以上不满三千条,或者拨打诈骗电话在五十人次以上不满三百人次,或者页面浏览量累计五百次以上不满三千次的;
(六)非法买卖、出租、出借又提供实名核验帮助,或者明知他人实施违法活动非法买卖、出租、出借,数额或者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七)电信、互联网、银行、网络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非法买卖、出租、出借,数额或者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的卡、帐户、账号等被用于犯罪活动或者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
(九)两年以内向多个对象或者多次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的;
(十)因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十年以内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五年以内受过行政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一)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一)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互联网账号等二十张(条、个)以上,或者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十个以上的;
(二)非法买卖、出租、出借他人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互联网账号等十张(条、个)以上,或者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五个以上的;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按照比例折算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的;
(四)单向流入的资金三十万元以上,或者结算金额二十万以上,或者单向流入的资金在二十万元以上且其中含诈骗资金在三千元以上的;
(五)被用于发送诈骗、赌博、招嫖、木马病毒、钓鱼网站链接等违法信息,数量在三千条以上或者拨打诈骗电话在三百人次以上或者页面浏览量累计三千次以上,不构成犯罪的;

(六)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违法活动非法买卖、出租、出借,或者非法买卖、出租、出借又提供实名核验帮助,或者两年以内向多个对象或者多次非法买卖、出租、出借,或者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的卡、帐户、账号被用于境外信息网络违法活动,数额或者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的一半以上的;
(七)电信、互联网、银行、网络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非法买卖、出租、出借,数额或者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的一半以上的;
(八)被他人用于犯罪活动且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九)因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五年以内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两年以内受过行政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因犯罪情节轻微,被决定不起诉或者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8

假冒他人身份、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互联网账号等

44020601L00Y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较轻

初次假冒一人身份、虚构一个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互联网账号、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一张(条、个),未遂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证实用于正当途径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参照《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九条的规定,从行为人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卡的种类和数量、行为次数和方式、职业身份、银行流水、是否因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等方面确立具体的裁量情节。

一般

(一)假冒他人身份、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互联网账号等二张(条、个)以上不满十张(条、个),或者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等二个以上不满五个的;
(二)假冒两人以上身份或者虚构两个以上代理关系开立,或者两次以上开立的;

(三)假冒他人身份、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互联网账号等不满三张(条、个),或者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等一个,又出售、出租、出借的;
(四)电信、互联网、银行、网络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互联网账号等不满五张(条、个),或者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等一个的;
(五)因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冒用他人身份、伪造、变造、骗取身份证件、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不退还违法所得、退赔被侵害人的;
(七)有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妨害调查行为的;
(八)其他情节一般的情形。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一)假冒他人身份、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互联网账号等十张(条、个)以上不满二十张(条、个),或者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等五个以上不满十个的;
(二)假冒他人身份、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互联网账号等三张(条、个)以上,或者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等两个以上,又出售、出租、出借的;
(三)电信、互联网等行业从业人员假冒他人身份、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互联网账号等五张(条、个)以上不满十张(条、个),或者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等两个以上不满五个的;
(四)未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额或者数量标准的;
(五)假冒他人身份、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互联网账号等不满五张(条、个),或者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等不满三个,又出售、出租、出借和提供核验帮助的;
(六)两年以内假冒多人身份或者虚构多个代理关系,或者多次开立的;
(七)因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冒用他人身份、伪造、变造、骗取身份证件、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五年以前十年以内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两年以前五年以内受过行政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一)假冒他人身份、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互联网账号等二十张(条、个)以上,或者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等十个以上的;
(二)两年以内假冒多人身份或者虚构多个代理关系开立,或者多次假冒他人身份、虚构代理关系开立,数额或者数量达到第(一)项规定标准的一半以上的;

(三)假冒他人身份、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互联网账号等五张(条、个)以上,或者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等三个以上,又出售、出租、出借和提供核验帮助的;
(四)未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额或者数量标准的;

(五)假冒十人以上身份或者虚构十个以上代理关系,或者十次以上开立的;
(六)电信、互联网、银行、网络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实施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相应规定标准的一半以上的;
(七)因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冒用他人身份、伪造、变造、骗取身份证件、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五年以内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两年以内受过行政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因犯罪情节轻微,被决定不起诉或者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注:1、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规定的,按照本裁量基准之规定处罚。2、本裁量标准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以前”不包括本数;但对分段连续记数中的重叠数字,“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包括本数。3、本裁量基准有效期自2025年1月25日至2030年1月24日。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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