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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244070075924078XP/2022-00129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成文日期: 2022-05-17
名称: 问: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是?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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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是?

发布日期:2022-05-17  浏览次数:-

  答:(1)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施工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

  (5)开工前报送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向有关部门备案;

  (6)关于拆除工程的特殊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相关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