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557338818R/2024-00406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 2024-10-12
名称: 江门市无线电监测站章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0-12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江门市无线电监测站章程

发布日期:2024-10-1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江门市无线电监测站。

  第三条本单位住所是江门市龙湾西路30号。

  第四条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6万元。

  第六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七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八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无线电监测工作任务,为无线电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负责监测无线电台(站)的操作情况,对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批准使用的无线电台(站)进行查找;负责测定无线电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负责对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进行检测;负责进行电磁环境测试与分析,为无线电监管工作提供技术依据。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本单位党建工作归属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党员发展等均纳入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党支部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第十四条本单位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需经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会议研究讨论决策。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力。

  第十六条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本单位开展各项业务;

  (二)及时做好有关政策和文件的传达;

  (三)负责做好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的统筹协调和督办;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进行准确性、保密性审查;

  (六)协助登记管理机关调查处理事业单位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七)督促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开展登记管理有关工作;

  (八)监督事业单位按照本章程运行;

  (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站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是举办单位聘任,职务为站长,其职权为:

  (一)负责(分管)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负责(分管)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分管)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岗位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本单位根据机构编制文件核定编制员额进行岗位设置,依照规定开展干部选拔任用、人员公开招录等。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本单位服务对象享受对本单位服务质量、服务水平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配合有关无线电监测、无线电行政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投诉举报热线参与本单位的日常管理;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根据依法管理、协调一致、统筹各方、高效运行、规范运作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

  第二十六条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管下,利用无线电监测设施,监测无线电台(站)是否按照规定的电台操作程序和核定的项目工作;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批准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排除各类无线电干扰;监督检测无线电设备的技术指标;检测工业、科学、医疗等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对我市电磁环境进行测试、分析,为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频率规划、指配和审批无线电台(站)提供技术依据;完成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收支、决算、绩效、预算管理。

  第三十条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是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社会监督,应当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主要业务活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合并、分立或者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举办单位发生变化的;

  (四)单位运行、管理、监督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于2024年7月29日经举办单位党组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