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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金融工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749983600P/2021-00058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金融工作局 成文日期: 2021-09-01
名称: 江门市金融工作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江门市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文号: 江金函[2021]61号 JMBG2021021 发布日期: 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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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金融工作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江门市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发布日期:2021-09-28  浏览次数:-

解读文本:关于印发《关于江门市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图解:关于印发《关于江门市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MBG2021021

江金函[2021]6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江门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积极发动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




江门市金融工作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21年9月1日



主动公开



江门市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金种子”三年行动方案》,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支持优质企业上市,让我市更多企业站上资本舞台,设立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由江门市本级、各市(区)两级财政根据相应奖补类别安排,对我市注册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境内上市、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上市公司再融资及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减持的奖励。

  对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减持的奖励资金,减持形成经济发展贡献部分所在地为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的,按市、区共享税收基本分成比例分担,减持形成经济发展贡献部分所在地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的,由对应市全额承担。对其他奖励资金,市本级与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分别按市、区共享税收基本分成比例分担,市本级与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按照2:8比例分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金种子”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江府〔2020〕37号)实施之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依法依规、注重实效、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江门市金融工作局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牵头制定、修改资金管理办法,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分配使用计划及执行;

  (二)负责指导企业开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

  (三)负责开展专项资金审核工作;

  (四)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

  第六条  江门市财政局及各市(区)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安排本级专项资金预算;

  (二)负责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三)负责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通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抽查等。

  第七条 各市(区)业务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编制本级专项资金预算;

  (二)协助专项资金的审核工作;

  (三)及时将市级及本级专项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三章 企业股份制改造奖励标准及申报流程

  第八条 对纳入“金种子库”并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完成股份制改造、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并与专业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九条 企业股份制改造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公示流程,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填写《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并连同股份公司营业执照、上市服务协议向市金融工作局提交申请。

  (二)市金融工作局对企业提交材料进行核实,并汇总相关市(区)政府及市财政局意见,拟定奖励名单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市金融工作局按规定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或明确异议处理意见后,将奖励名单报市政府。市政府同意后,市金融工作局申请将奖励资金划到相关市(区)业务主管部门,由相关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将两级奖励资金一并拨付给企业。

  第四章 企业在境内上市奖励标准及申报流程

  第十条 我市企业在境内上市奖励标准:

  (一)第一阶段:进入上市辅导并取得省证监局辅导确认函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二)第二阶段:向审核部门申报IPO并取得受理申报确认函的企业,奖励200万元。

  (三)第三阶段:已在境内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四)对于在创业板或科创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在本条第(一)至(三)项基础上再奖励100万元。

  (五)异地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江门市的,享受本条全过程奖励;由H股回归A股且募投项目落在江门市的,享受本条全过程奖励。

  第十一条企业在境内上市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公示流程,按以下程序办理:

  企业按完成境内上市阶段情况,填写《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并连同公司营业执照、相关阶段的佐证材料提交至市金融工作局。由市金融工作局汇总相关市(区)政府及市财政局意见,对材料进行核实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市金融工作局按规定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或明确异议处理意见后,将奖励名单报市政府。市政府同意后,市金融工作局申请将奖励资金划到相关市(区)业务主管部门,由相关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将两级奖励资金一并拨付给企业。

  第十二条 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分阶段奖励条件的,可分别申请相应阶段的奖励;同时符合多个阶段奖励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多个奖励,同一企业每阶段只能申请一次奖励。

  第五章 企业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奖励标准及申报流程

  第十三条 企业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奖励标准:

  (一)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板挂牌的企业,奖励5万元。

  (二)对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的企业,奖励30万元。

  第十四条 企业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公示流程,按以下程序办理:

  企业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板或新三板精选层挂牌的,填写《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并连同公司营业执照、上市挂牌的佐证材料提交至市金融工作局。由市金融工作局汇总相关市(区)政府及市财政局意见,对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市金融工作局按规定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或明确异议处理意见后,将奖励名单报市政府。市政府同意后,市金融工作局申请将奖励资金划到相关市(区)业务主管部门,由相关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将两级奖励资金一并拨付给企业。

  第六章 再融资奖励标准及申报流程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经审核部门(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批准实现再融资的(包括上市公司公开增发、非公开发行、配股、优先股、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等),再融资金额60%以上投放在江门地区的,按照再融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同一批准文件中含多次再融资发行的只能申请一次奖励。对同一企业再融资奖励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六条 再融资奖励申请、审核、公示流程,按以下程序办理:

  企业填写《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并连同再融资的募集及投放说明、批复文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交至市金融工作局。由市金融工作局汇总相关市(区)政府及市财政局意见,对材料核实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市金融工作局按规定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或明确异议处理意见后,将奖励名单报市政府。市政府同意后,市金融工作局申请将奖励资金划到相关市(区)业务主管部门,由相关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将两级奖励资金一并拨付给企业。

  第七章 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减持奖励标准及申报流程

  第十七条对我市市值10亿元(含)以上(以申请时上一年最后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值为准)的A股上市公司实控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权激励获得的股票,且在我市设立一级分公司及以上的证券机构通过证券交易卖出、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的,按减持形成的对我市经济发展贡献部分的90%给予其奖励。

  第十八条 申报流程:

  (一)资料提交

  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

  1.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减持奖励申请;

  2.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3.自然人股东银行账户信息;

  4.证券交易缴税材料;

  5.股票交易交割单。

  (二)资料核实

  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受理申请,对材料完整性及真实性进行核实,所减持形成经济发展贡献部分在各区的,应汇总相关区政府及市财政局意见;所减持形成经济发展贡献部分在各市的,应汇总相关市政府意见。核实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市金融工作局按规定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或明确异议处理意见后,将奖励名单报市政府。市政府同意后,由市金融工作局和相关市(区)业务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二条有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申请将奖励资金拨付至相应自然人股东银行账户。

  第八章 监督管理、绩效评价与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自评工作。

  第二十条 市金融工作局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将专项资金的分配、执行和结果全过程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企业须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由市金融工作局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该企业 3 年内申请本专项资金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在申报我市有关优惠政策时,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如已经享受我市、县(区)同类奖补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有关政策。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申请材料每季度集中核实一次。申请人需于当年2月28日、5月31日、8月31日、11月30日前将材料提交至市金融工作局。具体申报事项和要求以市金融工作局发布的文件为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至2023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附件: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咨询电话:3398957)



附件:

1.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