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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007062626A/2023-00178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3-07-19
名称: 关于规范使用包车客运和小微型客车租赁的倡议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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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使用包车客运和小微型客车租赁的倡议

发布日期:2023-07-19  浏览次数:-


广大市民朋友:

随着我市道路交通条件不断完善,市民群众出行需求日益增加,出行方式也更加多元化。而违规从事客运包车或未取得相关营运资质备案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等行为扰乱了道路交通运输市场秩序,给交通安全带来了隐患。为进一步维护我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广大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运输经营者权益,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现发出以下提醒和倡议:

一、包车客运和小微型客车租赁的定义

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道路客运方式。

包车客运企业、车辆及驾驶员需取得交通运输部门发放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及《从业资格证》,具备相应包车客运经营范围,并确保上述证件信息真实有效。

小微型客车租赁是以提供车辆租赁为目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将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车辆需按相关要求到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备案,并确保租赁小微型客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否则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规范使用的倡议

为了您和家人、朋友的出行安全,请各用车单位(个人)在包车出行前,应选择具备营运资质的包车客运企业和车辆,与企业签订正式包车合同;在租赁小微型客车出行前,应选择已备案的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和车辆,与企业签订正式车辆租赁合同,切勿租用未备案车辆,确保出行安全、服务质量、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查询和监督

(一)包车客运企业许可信息可通过“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网”查询,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备案信息可通过“广东省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信息服务系统”查询。

(二)各用车单位(个人)在客运包车提供服务前,应核实包车客运企业和租赁经营者、车辆、驾驶员相应的资质、证件材料,查询时请输入企业或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全称。

(三)欢迎各用车单位(个人)监督,发生服务质量问题可拨打电话0750-12328投诉;发现违法违规等行为可拨打电话0750-12345举报。

我市交通运输部门将继续加大执法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包车和非法小微型客车租赁等行为,凡顶风作案、扰乱市场秩序的,一经发现,将依照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为了社会的和谐,为了城市的文明,为了家庭的幸福,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珍爱生命、拒乘非法营运、违规营运的车辆,共同维护安全文明的交通运输环境!


相关链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节选)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五十七条 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节选)

第六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以下称租赁小微型客车);

(三)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

(四)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一)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

(二)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第七条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附送本办法第六条相应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