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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007062626A/2023-00266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3-11-08
名称: 曝光!近期违规从事网约车名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1-08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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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近期违规从事网约车名单→

发布日期:2023-11-08  浏览次数:-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和驾驶员必须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但仍有部分“双证不全”的网约车司机心存侥幸,违规接单,还有一些网约车平台的违规派单,这都对道路运输安全和经营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推动网约车市场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江门市交通运输局执法部门持续高压整治违规从事网约车经营等违法行为,着力打造文明和谐的交通运输环境。

  ↓↓↓


非法网约车曝光


  

  

  

  

  

  


近期查处非法网约车情况

  行政相对人

  车牌号码

  使用平台

  违法行为

  处罚时间

  林**

  粤JD****1

  力*平台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3.10.11

  陈**

  粤JD****9

  滴*平台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3.10.16

  吴**

  粤JD****8

  力*平台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3.10.16

  冯**

  粤JD****8

  力*平台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3.10.17

  何**

  粤JB***G

  力*平台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3.10.17

  容**

  粤JD****3

  力*平台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3.10.17

  阮**

  粤JD****6

  力*平台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3.10.18

  马*

  粤ED****0

  哈*平台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3.10.19

  区**

  粤JD****7

  哈*平台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3.10.20




 网约车平台违规经营曝光

▲执法人员对力*平台公司违规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对明*平台公司违规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对易*平台公司违规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温馨提示

  广大乘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乘坐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否合规:“交通运输部”微信公众号→“服务”→“网约车合规查询”→“交互平台”小程序→输入车牌号码查询。



  交通运输部门提醒:

  “双证”出行、合规经营才是王道。

  千万不要图一时利益,非法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合规网约车安全更有保障,服务更有质量。

  为了您的乘车安全和服务体验,请选乘合规的网约车!


  相关法律法规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节选)

  关于网约车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关于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