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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007062626A/2024-00131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4-05-16
名称: 护航水上交通安全,交通执法在行动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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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航水上交通安全,交通执法在行动

发布日期:2024-05-16  浏览次数:-

护航水上交通安全,交通执法在行动


  自4月入汛以来,我市进入降水的集中期,受雷电、暴雨、大风等强对流天气叠加影响,极易引发船舶碰撞、走锚、失控和触碰桥梁等事故险情,严重影响水上交通安全。市交通运输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重点加大对涉及跨航道桥梁专用航标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联合执法

  局领导带队会同海事、航道等部门开展水上交通安全联合执法,对辖区跨航道公路、铁路桥梁专用航标及其他涉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全面巡查,及时消除船撞桥安全隐患,确保通航安全。

  约谈警示

  组织召开跨航道市政桥梁专用航标安全管理工作会议,联合海事、航道等部门对部分市政桥梁业主单位进行约谈,督促业主单位进一步完善桥梁主动防撞预警系统设施,做好桥梁专用航标及提示标志维护。

  加密排查

  在日常巡查中加强加密对专用航标的检查,重点排查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等情况,对涉专用航标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凡涉及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缆线和管网的业主或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航道安全通航要求设置专用航标,并及时进行维护,确保正常发挥助航效能,引导船舶安全通航。违反有关规定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将按照《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普法专栏

  《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六条规定,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法设置和维护专用航标,接受航标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在通航水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建设或者管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通航要求设置专用航标:(一)已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桥梁以及管道、电缆、电线、船闸等拦河、跨(过)河建筑物;(二)进行打捞、钻探、疏浚、采砂、挖泥以及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三)标示专用航道、锚地、禁航区和抛泥区;(四)标示取水口、排水口、泵房、码头、丁坝等水上构筑物;(五)标示水上体育训练区、娱乐场、游泳场;(六)标示渔栅、定置网、网箱养殖等水产作业区。

  第十三条 专用航标所有人,可以委托他人设置或者维护专用航标,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专用航标所有人应当在办理委托手续后15日内向航标管理机关备案。
   专用航标所有人或者维护人应当每月向航标管理机关书面报送航标维护记录和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由航标管理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第7条、第8条、第13条规定的,由航标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违法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局领导带队会同海事、航道开展联合检查.jpg召开跨航道市政桥梁专用航标安全管理工作会议.jpg执法人员检查跨航道桥梁专用航标1.jpg执法人员检查跨航道桥梁专用航标2.jpg执法人员检查码头专用航标.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