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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007062626A/2024-00248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4-09-25
名称: 溯源治理超限超载,查车主也查货主
文号: 不编号 发布日期: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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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源治理超限超载,查车主也查货主

发布日期:2024-09-28  浏览次数:-

  货运非法超限超载危害大。货物装载源头企业作为运输作业的首道环节,必须要规范和细化装载配载工作规程,严格按照规定和标准对车辆装载配载货物。如果违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规定,违规装配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车辆,货物装载源头企业将要承担相应的处罚和法律责任。

  近年来,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坚持货运装载源头治理与路面执法双管齐下,持续加大对超限超载的打击力度。今年1至8月,共立案查处源头案件61宗,有效维护公路路产路权,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16日,市交通运输局与公安交警部门在新会区沙堆镇县道540周边开展联合执法,查获粤SW1***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执法人员将其引导至古井超限检测点称重检测。经检测,粤SW1***为4轴重型自卸货车,运输货物为淤泥,车货总重45.59吨,核定轴载质量为31吨,超限14.59吨,超限率32%。驾驶员江某于当日接受处理,并按规定进行了卸货。后经进一步询查,发现该货车装载货运源头单位为A公司。

  溯源查处

  7月18日,执法人员根据联合治超案件线索,来到A公司码头工程施工现场,就A公司涉嫌为粤SW1***重型自卸货车超限超载配货开展深入调查。

  经调查,7月16日,A公司安排江某驾驶该车转运该公司码头工程建设施工中产生的淤泥,在装载至车厢空间1/2左右时,因淤泥密度较高,码头工程项目负责人唐某认为继续装载有可能涉嫌超限超载,建议江某少拉多跑,但江某自恃驾驶技术“精湛”,认为可以将淤泥装满再出场,唐某考虑到运输成本,便默许了江某的行为,在未经称重的情况下放行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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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结果

  A公司涉嫌为粤SW1***重型自卸货车超限超载配货的违法事实清楚,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A公司给予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并对行为人唐某进行了普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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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法规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港口、码头、工厂、矿山、商业企业等货物装载源头应当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货物装载事故隐患,不得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货并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车,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货并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