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007062626A/2024-00272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4-10-29
名称: 以案释法 | 遮挡监控不可取,运输安全勿大意!
文号: 不编号 发布日期: 2024-11-04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以案释法 | 遮挡监控不可取,运输安全勿大意!

发布日期:2024-11-04  浏览次数:-

  动态监控系统是保障车辆运营安全的“千里眼”,能及时掌控车辆运行动态,实时提醒和纠违,规范驾驶行为,有效遏制车辆超速、超范围、不按规定线路、疲劳驾驶等违法违章行为。目前全市营运货车已全部安装了道路运输智能视频监控系统系统。

  为进一步强化运输监管,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市交通运输局持续强化“两客一危一重”车辆智能监管系统应用,常态化对系统数据开展抽查,发现部分业户所属车辆在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业务过程中遮挡动态监控摄像头设备,并依法对涉嫌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设施和隐瞒相关数据、信息等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以下案例,一起来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


  近日,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全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通报,对广东省“两客一危一重”车辆智能监管系统数据进行分析筛查,发现A公司旗下运输车辆粤JM****重型自卸货车自7月起发生车辆设备遮挡失效报警天数长达28天,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立即前往A公司开展调查。

  经现场核查,A公司旗下共有运输车辆5辆,均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运输车队负责人梁某表示,7月初,公司安排驾驶员罗某驾驶粤JM****从事日常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因与客户业务联系频繁,为避免在行车过程中接打电话触发监控系统的自动监测报警功能,罗某擅自将摄像头朝上进行挪动或使用衣物遮挡,尽量使自己不暴露在监控视野中。


图片



处理结果


  A公司涉嫌通过破坏车辆监控摄像头功能等方式隐瞒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相关数据、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A公司给予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并对行为人梁某和罗某进行了普法教育,督促梁某加强公司旗下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培养驾驶员安全行车意识。目前,粤JM****重型自卸货车车载摄像头已正常运转。


图片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第九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提醒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数据,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

  驾驶员在行车前,也应当对车辆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确保车载摄像头无遮挡、偏移等现象,能够清晰地记录驾驶员本人的面部信息及行驶过程,为行车安全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