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反映。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江门市公安局
2025年2月26日
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有关规定和要求,针对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涉及非法营运等相关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方式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再由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合乘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合乘者。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合乘供需信息,提供小客车合乘信息(含分摊费用)服务的企业。
三、私人小客车合乘为合乘各方在自愿、平等协商基础上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四、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属向社会提供的合乘服务:
(一)合乘出行提供者使用经公安部门注册且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7座以下非营运性质私人小客车。
(二)合乘出行提供者基于自身出行需求,通过合乘平台提供合乘车辆、驾驶员等信息,每次仅在同一合乘平台提前发布出行计划、时间、路线,合乘出行实际驾驶员、车辆应与合乘平台注册登记的驾驶员、车辆一致。
(三)合乘出行分摊费用仅限于合乘过程(单程)中车辆燃料成本及通行费(包括车辆油费、电费、气费和通行费)等直接费用,交通事故、车辆折旧等其他原因产生的费用除外;分摊费用只按合乘里程方式计费,无设起步价,且单次里程费用未超过本市巡游出租汽车里程续租价的50%(不含起步价、燃油附加费、候时费、长途返空费、夜间附加费);出发前合乘各方就另行分摊通行费明确分摊比例的除外。
(四)分摊合乘费用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天未超过两次合乘出行;免费互助合乘的,每日提供合乘出行次数不限。每次合乘出行的合乘人员未超过两批次。
五、合乘平台同时符合以下情况的,属向社会提供合乘信息服务:
(一)对合乘出行提供者、车辆进行信息核查,确保线上线下一致,并提供在线合乘出行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二)限制超过当日合乘次数的合乘出行提供者当日再次发布合乘信息。
(三)合乘各方有关进入、退出规则和投诉、纠纷处置制度完备,公示合乘分摊费用计算标准,能及时处理合乘各方的投诉。
六、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不纳入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督范围。合乘各方应配合执法检查,提供合乘信息。不属于合乘服务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对相关合乘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的非法营运行为依法查处。
七、本意见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