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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007062626A/2025-00249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5-08-21
名称: 以案释法|运输车辆“掉线”属违规,安全监管“断链”隐患大
文号: 不编号 发布日期: 2025-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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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运输车辆“掉线”属违规,安全监管“断链”隐患大

发布日期:2025-08-21  浏览次数:-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可实现对车辆及驾驶员的线上实时监控与管理,是守护道路运输安全的“电子哨兵”。但部分道路运输经营者存在设备维护不到位导致车辆“掉线”、应急处置不及时等问题,存在事故安全隐患。今年以来,全市累计查处动态监管类案件30余宗,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筑牢安全运输防线。

  基本案情

  执法人员通过“两客一危一重”车辆智能监管系统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某运输单位名下一辆重型厢式货车存在1条疑似无运行轨迹的异常提醒。通过大数据比对核查,发现该车当日途经某高速路段时被抓拍,执法人员当即展开立案调查。经查,涉案车辆当日装载一批货物从江门运往湛江,行驶过程中因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导致掉线,未能正常上传定位数据和运行轨迹。

  处理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对经营者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明确告知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对运输安全的重要性及相关规定。经过整改,该运输车辆在正常运营的状态下,定位数据和运行轨迹记录已恢复正常,故障得到及时排除。

  鉴于当事人本次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且无主观故意,同时在发现问题后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主动完成整改、消除故障,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结合相关裁量标准,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法律法规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温馨提示

  道路运输安全没有“离线”选项,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是守护安全的生命线。各道路运输经营者务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切实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运行,实现对运输全程精准掌控,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共同维护畅通有序、安全稳定的道路运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