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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007062626A/2025-00288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5-09-29
名称: 以案释法|汽修店积水成蚊窝?这些卫生红线碰不得!
文号: 不编号 发布日期: 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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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汽修店积水成蚊窝?这些卫生红线碰不得!

发布日期:2025-09-30  浏览次数:-

  为有效阻断蚊媒传染病传播风险,筑牢公共卫生安全防线,市交通运输部门结合虫媒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专项整治,以“普法宣传+执法监管”相结合,重点针对未落实卫生环保措施、不符合《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的维修经营者进行依法查处。9月25日至今累计出动执法人员261人次、检查维修业户456家次、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25份,切实规范行业经营秩序。

  【案例曝光】

  案例一

  2025年9月27日,市交通运输局联合鹤山市交通运输局到鹤山市沙坪风*轮胎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堆放旧轮胎、纸箱等杂物形成多处积水点,且未采取必要的防蚊虫滋生措施。


  案例二

  2025年9月27日,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到江门市亿*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停放的2辆事故车辆存在积水未及时清理问题,且未采取有效的防蚊虫孳生措施。


  案例三

  2025年9月27日,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到江门市拓*维修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围墙边堆放大量废旧维修配件及废旧钢铁等杂物,且办公室外墙空调外机周边存在积水,该司未及时清理上述杂物及积水,存在蚊虫孳生隐患。


  案例四

  2025年9月27日,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江门市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其车间内、员工休息区及废旧车身内存在杂物堆放问题,且车间内排水渠、废旧轮胎均有积水,但未及时清理,也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蚊虫孳生。


  【处罚结果】

  上述四个案例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均未按《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和《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GB/T 16739)的要求建立和实施废弃物分类及环境保洁管理制度,违反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关于需具备必要环保措施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经营负责人开展专项疫情防治宣传,督促其严格落实虫媒传染病防控主体责任,依法加强废弃物管理和环境保洁,共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温馨提醒】

  请广大机动车维修业户积极响应全市防蚊灭蚊攻坚行动号召,依法加强环境保洁管理,及时清理维修场地积水杂物、废弃轮胎积水等蚊虫孳生源,配合社区对排水沟、地坑等隐蔽区域开展专业消杀,共同阻断蚊媒传染病传播链条,筑牢公共卫生安全防线。

  【法律链接】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做好以下防治工作:(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GB/T 16739)

  4.1.5汽车综合小修业户和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应根据经营业务明确其产生的废弃物和有害垃圾类别,建立并实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集中收集、分类存放、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管理制度。

  《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经查处拒不改正的,属情节严重,予以责令停业整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