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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007062626A/2026-00154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6-04-20
名称: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明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的通告
文号: 不编号 发布日期: 202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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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明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6-04-20  浏览次数:-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对法定退休年龄的调整,以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关于“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的规定,现就我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限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明确期限

  我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限,按新规定计算的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当日确定。

  二、计算标准

  法定退休年龄按照《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计算。具体可在“国务院客户端”微信小程序,搜索点击“法定退休年龄计算器”,输入个人信息查询核实。

  三、无需换证

  自本通告发出之日起,符合条件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持原有证件可在本通告明确的有效期内继续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工作,其从业资格证有效期限按此通告计算标准执行,无需申请换发新证。

  四、其他

  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业务咨询电话:0750-3654582

  特此通告。


抄送: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各执法科室,江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


附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