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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00706279XE/2022-00204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2-07-26
名称: 解读文本:《江门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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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江门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7-26  浏览次数:-

文件链接: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的通知

图解:江门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

《江门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解读文本

  一、出台背景

  为解决我市各殡仪馆一直存在馆内无人认领遗体超期存放及处理工作难的问题,规范我市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工作,加强殡葬管理工作制度化建设,推动我市殡葬改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民政厅 关于优化广东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签发流程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卫医函〔2019〕21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出台《江门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

  二、制定原则和可行性

  《处理办法》共21条,制定过程遵循五项原则:一是遵循上位法;二是依据部门规章;三是立足实际,可操作性强,能够解决问题;四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五是提升服务和保障水平,强化责任。

  《处理办法》明确了制定的依据,规定了无人认领遗体处理的适用范围,规定了公安、医疗卫生机构、殡仪馆、财政、民政、卫生健康、外事、侨务、台港澳办、民族宗教等部门和机构在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工作中的职责和法律责任,规定了相关处理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明确了相关工作流程,从而达到规范无人认领遗体处理的工作目标,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三、主要内容

  《处理办法》共二十一条,主要内容有:

  第一条明确了制订的法律法规依据。

  第二条规定了无人认领遗体处理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了公安、卫健、民政、医疗卫生机构、殡仪馆的工作职责及工作流程等。

  第十二条规定了无人认领遗体处理的骨灰留存和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分别规定了不同类型人员的无人认领遗体处理部门以及政策依据。

  第十七条规定了无人认领遗体处理费用、核拨的经费保障渠道以及核拨方式。

  第十八条规定了无人认领遗体有关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规定了行政机关、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明确了《办法》中的用语含义。

  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四、实施时间

  自2022年7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12日。

  五、文件名称解读

  (一)无人认领遗体:是指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出现以下两种情形的遗体:一是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二是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属、有关单位或其他组织在防腐期届满后不为其办理殡殓手续的。

  (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是指根据2014年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公安厅《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使用全省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简称《死亡证》),签发流程和签发主体参照上述通知以及省卫生健康委、公安厅、民政厅《关于优化广东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签发流程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卫医函〔2019〕21号)执行。

  (三)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正常死亡指因身体内在健康原因而致的疾病死亡或年老而终的自然死亡;非正常死亡指因火灾、溺水、工伤、交通等意外事故,地震、海啸等自然灾难,或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事故受到外部作用而导致死亡的情形。

  (四)累计防腐:指遗体从开始进入殡仪馆防腐到火化处理当天日期的总时间。

  联系电话:3503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