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2024年3月21日,新会大队联合公安部门开展执法巡查时,发现蔡某等人在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大鳌尾湿地公园东侧堤外西江水域徒手使用捞网进行捕捞作业。经调查,认定 蔡某等人存在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渔业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新会大队对蔡某等人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该案是2024年我市海洋综合执法队伍查处的禁渔期典型案例之一,彰显了我市海综队伍坚决打击违反禁渔期规定非法捕捞行为,切实维护水域生态平衡的决心。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广东省2025年珠江流域禁渔期,我支队在此呼吁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禁渔法规,共护珠江母亲河生物多样性,筑牢绿色发展根基。
三、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