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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7321446327/2025-00206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5-04-29
名称: 江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2025年实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
文号: 不编号 发布日期: 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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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2025年实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5-04-29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国渔政亮剑2025”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广东省2025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方案》《江门市2025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方案》,现将我市实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休渔作业类型

  除钓具以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钓具渔船主动向属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所属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报备实行休渔的,也纳入休渔管理。

  二、休渔时间

  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三、休渔海域

  我省管辖的北纬12度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

  四、相关要求

  (一)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制度。严格落实休渔渔船在船籍港休渔的管理规定,严禁我市渔船跨省(区)休渔,严禁外省(区)渔船在我市休渔。

  (二)休渔渔船要按要求有序停泊。船舶所有人、船长要落实人员值守安排,落实消防设施配备,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并落实整改;服从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防台风工作安排;严禁擅自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严禁明火拜祭、作业。

  (三)钓具渔船、养殖船等休渔期间生产作业的非休渔渔船,以及经批准免休的渔船要全天候开启AIS船位终端或北斗卫星终端,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接受监管。

  请广大渔民自觉遵守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有关规定。对违反休渔期制度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符合刑事追责的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江门市农业农村局监督电话:0750-3301540

  江门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