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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699781540H/2022-00134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2-04-12
名称: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江门市“侨都工匠”评选和扶持办法》的通知
文号: 江人社发〔2022〕53号 JMBG2022012 发布日期: 2022-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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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江门市“侨都工匠”评选和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12  浏览次数:-

文解:《江门市“侨都工匠”评选和扶持办法》解读文本

图解:《江门市“侨都工匠”评选和扶持办法》政策图解

JMBG2022012

江人社发〔2022〕53号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江门市“侨都工匠”评选和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江门市“侨都工匠”评选和扶持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12日

(联系电话:0750-3935205)

江门市“侨都工匠”评选和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弘扬工匠精神,打造具有江门特色的工匠培育激励机制,鼓励各行各业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服务江门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 “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粤人社函〔2021〕346 号 )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侨都工匠”的评选和扶持。“侨都工匠”评选包括“侨都十大工匠”和“侨都百优工匠”;评选每两年组织一次,每次评选“侨都十大工匠”不超过10名,“侨都百优工匠”不超过100名。

       第三条“侨都工匠”评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以突出工匠精神、技术技能水平、实际贡献为导向,加快建立一支梯队型的工匠队伍。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申报“侨都十大工匠”或“侨都百优工匠”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江门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院校中坚守一线工作岗位,具备工匠精神,贡献突出的劳动者(以社保缴费情况、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为依据);

       (二)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与素养;

       (三)工作专注,精益求精,持之以恒地追求工艺、技术、质量的不断改进,个人专业水平和技能高超;

       (四)善于学习,守正创新,凭借自身经验不断钻研思考,在工艺革新、技术改造等方面掌握“绝技绝活”,创造的先进方法在行内被推广应用;

       (五)传承技艺,奉献担当,成为行业骨干或形成团队。

       第五条参加评选“侨都十大工匠”的人员,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国家或行业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职业技能等级一级(高级技师)证书或专业技术高级工程师职称;

       (二)获得省级以上技术能手、高技能领军人才、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岗位能手、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领衔人、劳模和工匠创新工作室领衔人、“三八”红旗手、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传承人、质量奖(个人)或省级行业各类荣誉称号;

       (三)在世界、国家级各类职业大赛、技能大赛中的获奖选手或其主教练;

       (四)曾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编制国家标准、全国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个人拥有发明专利;

       (五)在我市重点企业工作,在技术技能方面发挥引领作用,为企业作出较大贡献,并由所在企业推荐;因事迹突出,在行业专业技能上达到领先水平,由其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或行业协会推荐。

       第六条参加评选“侨都百优工匠”的人员,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国家或行业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证书、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技师)证书或专业技术工程师职称;

       (二)获得市级以上技术能手、高技能领军人才、企业首席技师、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岗位能手、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领衔人、劳模和工匠创新工作室领衔人、“三八”红旗手、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传承人或市级以上行业各类荣誉称号;

       (三)在省、市各类职业大赛、技能大赛中的获奖选手或其主教练;

       (四)曾参与编制国家标准、全国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之一的,或个人拥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所开发的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用;

       (五)在本行业领域内公认具有代表性及较高影响力,并由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或行业协会推荐。

       第七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纳入“侨都工匠”评选对象范围。

       第八条被有关部门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对象的个人,不纳入“侨都工匠”评选对象范围。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侨都十大工匠”“侨都百优工匠”评选。

       第十条“侨都十大工匠”和“侨都百优工匠”的评选程序:

       (一)申请受理

       申报人(市直事业单位除外)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单位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集整理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事业单位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材料意见。

       ()资格核实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核实,确认符合条件的,提交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

       ()综合评审

       1.组建评审委员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评审对象的行业及工种类型,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人才评价机构、专家学者、劳动模范、资深媒体人士、领头企业、行业协会等群体中邀请代表,组成“侨都工匠”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遵循回避原则。

       2.评审。评审委员会综合考虑申请对象能力水平、社会贡献、社会影响、公信力、行业代表性、公认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候选对象名单。

       ()结果公示

       候选对象名单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经调查异议成立且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候选资格。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后,拟定为推荐对象。

       (审定公布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拟推荐对象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四章 待遇及扶持

       第十一条对评选为“侨都十大工匠”的个人,给予10万元补贴,按年度分别发放3万元、3万元、4万元,分三年发放完毕。市本级下达资金后,由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年度将补贴直接发放到其个人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评选为“侨都十大工匠”的当年发放第一年度补贴。后续补贴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实情况后,对符合条件的按年度直接发放到其个人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对核发补贴期间已离开其申请时所在单位(以社保缴费情况、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为依据)的“侨都十大工匠”,不再发放当年及后续年度补贴。

       第十二条对评选为“侨都百优工匠”的个人,给予一次性1万元补贴。市本级下达资金后,由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直接发放到其个人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第十三条拓宽职业发展通道。对符合条件的“侨都十大工匠”“侨都百优工匠”可优先推荐申请国家和省相关荣誉称号、奖项等评选。

       第十四条加强宣传引导。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在主流媒体全方位展示“侨都十大工匠”“侨都百优工匠”的风采,或到院校、企业开展工匠精神宣讲,支持和鼓励创作相关文化文艺作品、开展社科课题研究。

       第十五条已评选为“侨都十大工匠”或“侨都百优工匠”的人员不得重复参评“侨都工匠”项目,已评选为“侨都百优工匠”参评“侨都十大工匠”的除外。被评为“侨都十大工匠”和“侨都百优工匠”的高技能领军人才、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领衔人、江门市“名师名医名家”、企业首席技师不得申领“侨都十大工匠”和“侨都百优工匠”项目补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建立退出机制。被评为“侨都十大工匠”“侨都百优工匠”的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侨都十大工匠”“侨都百优工匠”资格,其中对违反本条第(一)点情形的还应追回有关补贴资金: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对公众或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工作过程中存在违反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做好有关补贴资金的绩效管理,明确绩效目标,认真开展绩效自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补贴资金均在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市县两级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其中,市本级与东部三区一市的分担比例为3:7,市本级与西部三市的分担比例为6:4,市直事业单位获选人员的补贴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以上”“以下”“不超过”“不低于”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江门市“广东技工·侨都工匠”评选和扶持办法(试行)》(江人社发〔2021〕2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