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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MB2C90725T/2021-00286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1-12-01
名称: 关于做好2021年江门市医药行业中初级职称评审和初次职称认定工作的通知
文号: 江市监人〔2021〕259号 发布日期: 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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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1年江门市医药行业中初级职称评审和初次职称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01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医药行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38号)和《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江人社发〔2021〕242号)文件精神,现就2021年度我市医药行业中初级职称评审和初次职称认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地点、联系电话

  (一)2021年江门市医药行业中初级职称评审、初次认定的受理申报材料时间为2022年1月5日-1月28日。

  (二)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相应辖区的资料受理,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见《江门市医药行业职称评审申报点一览表》(附件7)。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材料审核无误后需将材料报送到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审核后再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报送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材料时间是2月20日前。

  二、受理对象

  (一)药学专业中初级职称。在我市从事非医疗机构药品研发、生产、经营、技术管理(包括检验、养护、调剂、审评、认证、质量管理、项目管理)等技术岗位。

  (二)中药学专业中初级职称。在我市从事非医疗机构中药研发、生产、经营及技术管理(包括检验、鉴定、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审评、认证、质量管理、项目管理、购销)等技术岗位。

  (三)制药专业中初级职称。在我市从事制药研发、生产、技术、质量、设备及标准化等技术岗位。

  (四)医疗器械专业中初级职称。在我市从事医疗器械研发、生产、技术、质量、设备、安装维修及标准化等技术岗位。

  以上申报对象,均应提供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近半年或以上社保凭证原件。

  三、相关政策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规定,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公务员、离退休(含返聘)人员不得申报职称。

  (一)关于职称评审

  1.学历、资历、评审范围及条件按照《广东省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执行。相关学历可参照《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

  注:申报各级别职称的学历、资料、业绩成果条件可在“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职称评审—资格条件”栏目查看。

  2.申报初级职称,不需要提交继续教育证明;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只需提交取得现职称后任意一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3.申报初级职称以及制药、医疗器械专业的中级系列职称,对论文不作要求。其它系列中级职称(专业)论文只需提交在具有CN、ISSN刊号上发表的为第一作者的论文1篇以上(含1篇)或提交未发表的独立完成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含2篇,不超过5篇)。发表的论文必须提供原件。

  4.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我省职称对应关系。自2020年起,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可视同其具备我省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申报高一级职称时,资历自职业资格评价通过日期起算(具体对应系列及层级详见附件4)。

  5.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工作的港澳台专业人才,可按自愿原则申报。申报评审职称时,继续教育不作要求。其在港澳台或国外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作为有效工作经历,取得的业绩成果、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等,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港澳台专业人才取得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后首次申报评审职称,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0年、7年和2年的,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5年、12年和7年的,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对于引进到粤东西北地区或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担任技术骨干,具有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外籍和港澳台专业人才,可参照粤人社规〔2019〕38号文有关规定直接申报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

  注:副高、正高职称向省药品监管局申报。

  6.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根据《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有关规定执行。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还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申报晋升时,资历时间可前后累加计算,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条件可从转系列前取得同等职称时算起。

  专业技术人员转换岗位后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申报现岗位职称,不受所属系列、专业的限制。申报评审时应在申报材料中做出说明,同时把原岗位职称《评审表》(复印件)作为申报材料附件一并提交评审,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条件自从事现岗位工作后起算。

  7.制药、医疗器械专业申报初、中级职称的,继续执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8〕23号文件)文件精神。主要政策如下:

  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上有重大贡献,获得过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排名前5完成人)、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无限创新江门科学技术奖”)、优秀科技成果(一等奖排名前3完成人,二等奖排名前2完成人、三等奖为第一完成人)的人员,可直接认定相关专业中级职称。

  (2)获国家、省专利奖的专利前3位发明人,可直接认定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经授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前3位发明人,可申报评审相关专业中级职称。

  (3)我市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的,可直接申报评审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参与制定地区标准的,可直接申报评审相关专业中级职称。

  8.调整职称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的计算方法。

  (1)对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2)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申报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8月3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详见附件4)

  (二)关于初次认定

  大中专毕业生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的有关资格条件按照《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规定》执行,也可在“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称职评审——资格条件”栏目中查看。

  三、申报办法

  (一)申报纸质材料

  1.个人填写纸质材料。申报人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工作情况,对照有关条件要求,客观、认真、如实填写申报材料。相关表格可在: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职称评审—“表格下载”栏目下载,其中表二《广东省职称评审表》可在网上申报后由系统自动生成。

  2.评前公示。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对职称评审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星期六、日不计)。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结果及时报送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科。

  3.单位审核。用人单位对申报人申报材料负主体责任。对相关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审核把关,认真核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相应栏目是否已加具意见并盖章。各单位人事部门须核对提交复印件的原件,并在复印件签署核对人姓名、注明日期、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4.报送申报材料。到相应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置的受理点递交申报材料。

  (二)网上系统申报

  申报职称评审、初次认定时,应同时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网址:https://www.gdhrss.gov.cn/gdweb/ggfw/web/pub/ggfwzyjs.do)。申报时,务必正确选择申请类型(考核认定申请或评审申请)、专业(药学、中药学、制药或医疗器械)等信息,并与纸质完全一致。

  首次开展职称评审、认定申报的单位,须设置用户账号方可进行网上申报,有关要求见《江门市医药行业职称评审网上申报要求和指引》(附件3)。

  四、材料要求

  (一)申报评审需交材料

  申报人员申报材料,须对应相应资格条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过期不补)。材料包括:

  1.《送评材料目录单》一式1份(贴材料袋封面);

  2.《广东省职称评审表》一式1份;

  3.《()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表3)一式2份(规格为A3;其中一份为原件)和该表的电子版(表格用word格式,文件名为“姓名+申报专业”)。该表“单位审核评价意见栏”先由单位负责人加具意见后,申报人再将意见录入到该表电子版的相对应栏目,纸质和电子版的意见必须一致,否则不予受理。

  以上表格内容填写不正确、不完整的不予受理。(例:何时何院校何专业毕业:规范填写为:XXXX年X月XXXX大学XXX专业毕业)

  4.《证书、证明材料》一式1份;学历(学位)、非学历教育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复印件及继续教育证明原件贴在《证书、证明材料》相对应位置,社保凭证原件贴在《证书证明材料》中“其它证书证明”位置(凭证或证明需具有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业务用章);

  5.《业绩、成果材料(获奖材料)》一式1份;

  6.《贴身份证复印件页》一式1份;

  7.《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一式1份(由申报人所在单位负责填写);

  8.《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聘任期满)考核登记表》(单位开展年度考核工作的申报人直接提供该考核表的复印,并将各年度考核结果准确填入《评审表》相应栏目处,如单位无进行年度考核,需由单位出具未进行年度考核的证明);

  9.《(  )年度报送职称评审、认定人员名册登记表》一式2份(纸质版和电子版(注:不是扫描版)各1份,每份表格只能填写1人信息);

  10.发表的论文原件(申报中级职称);

  11.本人独立撰写并亲笔署名的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报告1份(打印件,手写无效,由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主要对取得现资格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未取得职称资格的,可对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情况进行总结,下同),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学历、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及时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及取得业绩成果情况、专业特长及经验体会、今后努力方向等;

  注:提交上述材料复印件须经本单位验证、审核,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表格需要双面打印的必须双面打印,并进行装订。

  12.提供“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材料要求。对参与的科研、工程项目等,要附上主要的证明材料,并如实写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本人所起的作用。

  提供“业绩成果”材料要求。对于申报人所提交的奖励或成果证书,应有本人姓名;如系集体奖状的,由获奖单位出具申报人所起作用的证明(含工程图纸等),并加上获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申报人所提交的科研项目合作成果,要明确甲方、乙方的作用,由项目参与单位提供当时工作情况说明,以分清责任,明确角色和作用。

  (二)申报初次认定需交材料

  1.《送评材料目录单》一式1份(贴材料袋封面);

  2.《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1份;

  3.《证书、证明材料》一式1份(学历证、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验证后退回原件);

  4.《业绩、成果材料(获奖材料)》一式1份;

  5.《(  )年度报送职称评审、认定人员名册登记表》一式2份(纸质版和电子版各1份);

  6.申报认定中级职称考核人员须提交1篇公开发表的论文原件或未发表的2篇由本人独立撰写的论文和本人独立撰写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

  五、报送须知

  为规范材料报送和整理,请申报人员整理评审纸质材料时一律用不易破损的牛皮纸档案袋(不使用硬纸壳、塑料壳档案盒)密封,并加盖骑缝章。档案袋底部用白色纸条打印申报人申报专业和职称(如药学主管药师、医疗器械工程师)、姓名,并粘贴牢固;如材料较多,则按顺序在姓名后用数字标识,如共有3袋,要标注3-①、3-②、3-③。

  凡是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1.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资格条件规定的质量、数量要求的。

  2.填写表格不符合规范要求,必填栏目空白或填报材料不真实的。

  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呈送的。

  4.未按要求整理装订申报材料的。

  5.申报评审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6.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7.网上申报与纸质申报材料不一致的。

  8.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六、发证

  推行电子职称证书。对评审、认定取得职称的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制作电子职称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专业技术人才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纸质证书。

  七、评审收费标准

  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具体收费标准为:中级评审费(含初次职称考核认定)每人450元,初级评审费(含初次职称考核认定)每人280元。

  缴费方式:审核通过后按通知到受理部门缴交(注:缴费后不代表已通过评审或认定)。

  八、其它注意事项

  (一)有多家分店的连锁企业,所属单位从业人员的工作单位可按实际填写(与购买社保的单位名称一致),并统一盖江门市总公司(总部,下同)公章。网上申报只须建立1个总公司账户,以总公司名义进行申报,并向总公司所属市(区)市场监管局申报。

  (二)各申报人员在填写《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等相关表格时认真对应专业分类表填写申报专业,确认无误方可上报。

  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

  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31号)

  2.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初次职称考核认

  定工作的通知(江人社发〔2021〕242号)

  3.江门市医药行业职称评审网上申报要求和指引

  4.关于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具体问题解答

  5.(  )年度报送职称评审、认定人员名册登记表

  6.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规定

  7.江门市医药行业职称评审申报点一览表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日



附件:

1.江市监人〔2021〕259号_关于做好2021年江门市医药行业中初级职称评审和初次职称认定工作的通知.pdf

2.江市监人〔2021〕259号_关于做好2021年江门市医药行业中初级职称评审和初次职称认定工作的通知.doc

3.江市监人〔2021〕259号_附件1-7.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