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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MB2C90725T/2022-00103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05-16
名称: 江门市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提醒告知书
文号: 江市监〔2022〕55号 发布日期: 202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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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提醒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2-05-16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护群众利益,规范我市医疗广告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要求,现对我市医疗广告市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提醒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坚持正确的广告导向

  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医疗卫生工作方针,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原则,全面规范医疗广告发布行为,以健康的形式表达广告内容,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发布应注意事项

  (一)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三)医疗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3.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4.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四)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三、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广告发布应注意事项

  (一)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二)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1.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2.医疗机构地址;

  3.所有制形式;

  4.医疗机构类别;

  5.诊疗科目;

  6.床位数;

  7.接诊时间;

  8.联系电话。

  1至6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三)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1.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2.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3.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4.淫秽、迷信、荒诞的;

  5.贬低他人的;

  6.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7.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四)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五)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

  (七)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

  四、健全广告合规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发布医疗广告

  全市医疗机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广告合规管理,建立健全广告审核制度,完善审核流程,严格审核标准,避免广告风险。对已发布的医疗广告进行全面清理,及时发现处理不合规医疗广告。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门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5月12日



附件:

1.江市监〔2022〕55号_江门市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提醒告知书.doc

2.江市监〔2022〕55号_江门市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提醒告知书.pdf